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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1/2)

    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

    现在探讨特别命令以及取代特别命令的诉讼①。特别命令是**官使用一定词句的公式用以命令做某事或禁止某事。这些特别命令主要地适用于关于占有或准占有的争讼。

    ①

    **官除在接任之初发布一般告示外,复得就特定当事人间的事件发布特别命令。按原文意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宣示的。特别命令的缘起,是因为某些事件是一般法令所未规定的,但依其性质,需要**官直接加以处理。这些事件多半属于公法或宗教方面的,如保护庙字、坟墓和公共河流的安全航行等。随后也有属于私法范围内的事件,尤其关千占有的争执,双方往往容易激动,极需公共权力加以调处,如**官在一方请求下所发布的命令为他方所接受遵行,其事遂告结束。否则**官赋予一方诉权,一切按照正常诉讼事件进行。自从帝国后用于用非正常程序以来,当事人可以采取这种程序达到过去**官发布特别命令的目的,这就是正文中”取代特别命令的诉讼”一句的涵义。所谓非正常的审理程序不分长官和审判员这先后两个阶段,案件由帝国官吏按行政手续直接处理。随着帝国行政日益扩张,这种程序日见推广。三世纪中叶,书商程式完全消失,结果非正常程序终于变咬“正常”的了。共和制长官和审判员均被排除,全部司法人门成为帝国的官僚机构。

    1.特别命令主要分为禁止命令,返还命令或提出命令。

    禁止命令是**官用以禁止某种行为的,例如禁止对合法占有的人或把尸体运到他有权运到的地方的人使用暴力;又如禁止在神圣场地建筑,在公共河流中及其两岸土地上作某种妨碍航行的行为。返还命令是**官用以命令返还某物的,例如,命令以继承人或占有人名义占有遗产的人把占有返还遗产占有人,或把对土地的占有返还被强行夺去占有的人。提出命令是**官用以命令某人提出某物的,例如提出对其自由产生争讼的人,或提出保护人通知要他服务的被释自由人,或向父亲提出在他权力下的子女。有人认为,特别命令这一名词应仅适用于禁止命令,因为该词的原意是谴责、禁止。至于返还命令或提出命令,严格说来,应称命令。但是习惯上一律都称“特别命令”,因为它们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宣示的。

    2.特别命令的第二种分类是:有些是为了取得占有,有些是为了保持占有,还有一些是为了恢复占有而发出的。

    3.为了使遗产占有人取得占有而发出的特别命令称quorumbonorum(那

    个人的遗产)①,其效用在于,强制以继承人或占有人名义占有某物而其占有已经给予他人的人,将所占有之物返还取得遗产占有的人。以继承人名义占有者指自命为继承人的人;以占有人名义占有者指无任何权利,且明知不属于自己而占有遗产中之物或全部遗产的人。之所以说这种特别命令是为了取得占有而发出的,是因为它仅用于企图初次取得某物的占有的人。如某人已取得占有,以后又丧失其占有,即不能运用这一特别命令。另一种称萨尔维安特别命令,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占有,这是土地所有人对属于佃户所有之物所能运用的,该物系由佃户为保证支付佃租而向土地所有人提供作为担保的。

    ① 这是根据**官在这种令状中所表达的词句的头两个字而来。

    4.为了保持占有而发出的特别命令有两种:“uti

    possidetis”(如你所占有的)和“utrubi”(两处中哪一处)。在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时,首先应审查当事人的哪一方应认为占有人,哪一方是原告。除非首先确定占有属于哪一方,否则就无从受理有关所有权的对物之诉,因为不论法律和理性都要求有一方是占有人,另一方是对占有人提出请求的人。由于占有人的地位远比提出请求的人的地位优越,所以几乎总是就占有问题本身发生热烈争执。占有的有利条件在于,即使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