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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答辩(1/2)

    第十四篇 答辩

    有时有这种情况,即抗辩初看是正当的,其实是不公平的。在这种场合,为了保护原告起见,有必要让他再次表明他的主张,称为答辩,通过答辩,推翻和消除抗辩所根据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同债务人约定,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随后又同他缔结相反的约定,即债权人得为此请求。现在债权人提起了诉讼,债务人提出抗辩,主张只有在债权人并未同他成立不向他请求给付的约定的情况下,他才应受不利的判决。因此,这一抗辩阻碍债权人提起诉讼。他们的确有这样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仍然成立,尽管随后又成立了相反的约定。但是驳回债权人的请求是不公平的,所以允许他根据后一约定提出答辩。

    1.有时答辩本身初看是正当的,其实也是不公平的。在这种场合,为了保护被告起见,也有必要让他再次表明他的主张,称为再答辩。

    2.又如再答辩本身初看是正当的,其实由于某种原因对原告说来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