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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1/2)

    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

    必须指出,任何人得以自己名义或以他人名义起诉。例如事务管理人,监护人或保佐人等都是以他人名义起诉的。但是过去惯例,除非为人民、为自由,为受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准以他人名义起诉。随后,霍斯提里法准许以被敌人俘虏的人、因国事外出的人或在起诉人监护下的人的名义提起盗窃之诉。但是由于不得以他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极为不便,所以逐渐实行由事务经管人代为诉讼行为。因为疾病、老年、不可避免的长途旅行和其他许多原因,往往都会阻碍人们亲自料理本身的事务①。

    ①

    罗马法的古老原则是,一切法律行为必须当事人为之,不得代理。显然,起诉或应诉也不能代理。随着时间椎移,严格的形式主义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