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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1/2)

    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

    强夺他人之物者,同样可对之提起盗窃之诉,还有谁比强夺他人之物更是违背所有人的意思夺取其物呢?因此把他叫做“无耻盗贼”是十分恰当的。但是**官对于这种侵权行为订有特种诉权,称对抢劫者的诉权;如在一年内行使,得要求偿还抢劫物价值的四倍,一年后仅得要求单价。对于强夺哪怕极微小的一件东西的人,也可以行使这一诉权。但是上述四倍之数并不全是罚金,不得在此以外还要求回复原物,如同上述现行盗窃之诉一样。此四倍之数包括回复原物在内,因此罚金只不过是三倍,不论抢劫者是否当场捕获①。对待使用暴力的抢劫者比对待偷偷地窃取者更为宽大,那是可笑的。

    ①

    因此抢劫与盗窃不同,无现行犯和非现行犯之分。又对抢劫者的诉权与对盗窃的诉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后者以取得罚金为唯一标的,前者的标的包括罚金和原物在内。

    1.既然这一诉权只是对恶意强夺的人行使的,因此,如误以他人的物为自己所有,同时不明法律,以为所有人甚至可以强夺在他人占有中而属于自己之物,因而强夺其物的人,不得对其行使这一诉权。根据同一理由,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取走一物的人也不得提起盗窃之诉。但是为了不使抢劫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