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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1/2)

    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前卷业已阐述根据契约和准契约发生的债务,以下将考察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前者区分为四种,已如上述;后者仅有一种,因为这些债务是从一种事物产生的,即侵权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财产上损害或人身伤害。

    1.盗窃是以欺诈方法夺取物的本身,或物的使用或占有,这种行为受到自然法的禁止。

    2.furtum(盗窃)一词,或是源出于furvum,意即黑暗,因为盗窃行为总是偷偷地在黑暗中干的,而且往往发生在夜间;或是源出于fraus(欺诈);或是源出于ferre,意即取走;或是源出于希腊文窃贼一词,而该词又从“取走”一词而来。

    3.盗窃区别为两种: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至于搜获和转置乃是与盗窃有关行为的种类而非盗窃本身的种类,见下文自明。希腊人称现行盗窃犯为“被当场捕获的人”,这不但指在盗窃时,而且指在盗窃地点被捕获的人,例如窃取者尚未跑出大门而在盗窃所发生的房屋内被捕获,或已盗窃了橄榄或葡萄而在橄榄园或葡萄园中被捕获。又现行盗窃应推广泛指窃取者在公共场所被所有人或其他人发见或捕获,其时他持有盗窃物而尚未到达他意图把盗窃物带到和安放的地点的情况。一旦他到达目的地,纵然后来连同盗窃物一起捕获,他已不再是现行犯了。根据以上所述,也就可知非现行盗窃是什么了。凡不属于现行盗窃范围之内的,都是非现行盗窃。

    4.盗窃物在某人住处当证人之面被搜查发见的,叫做搜获盗窃。某人虽然不是窃取者,但得对他提起特种诉讼,称搜获之诉。某人将盗窃物置放你处,从而在你处被搜获,而他之所以放在你处其目的是使盗窃物在你处而不在他处被搜获,这叫做转置盗窃。盗窃物在你处被搜获,你对于把盗窃物转置你处的那个人,哪怕他不是窃取者,得提起转置之诉。

    此外,任何人对于企图当证人之面进行搜查盗窃物的人加以阻止者,对他得提起阻止搜查盗窃物之诉。又**官告示规定,对于不交出在他那里搜获的盗窃物的人,得通过拒不提出盗窃物之诉,加以处罚。但是所有这些诉权,即搜获之诉,转置之诉,阻止搜查盗窃物之诉和拒不提出盗窃物之诉,现在一律废止。由于今天搜查盗窃物,不是依照老规矩办理,所以上列诉权已不再通用;现在凡知情而收受并隐藏盗窃物的人,可一律对之提起非现行盗窃之诉。

    5.现行盗窃的罚金是盗窃物价值的四倍,不论窃取者是自由人或是奴隶,非现行盗窃的罚金是加倍。

    6.盗窃不但指以据为己有的意图取去属于他人所有之物,而且一般地指违背所有人的意愿而处理其物。因此,如受质物担保的债权人或物的受寄人使用其物,或物的使用人不按照给予其物时所指定的用途,而依其他用途使用其物,都构成盗窃;例如,某人为了设宴招待客人而借用银器,结果把银器随身带到远地;或借马匹行闲游而结果放辔远行,好比古人所说的,策马上阵作战。

    7.虽然如此,当借用人不按照借用物时所指定的用途,而依其他用途使用其物时,只在明知这样做违背了所有人的意愿,并且所有人如知道是不会允许的情况下,才构成盗窃;但若确信所有人会允许,则不构成盗窃。这一区别是很合理的,因为无盗窃的意图不构成盗窃。

    8.纵使某人明知违背所有人的意愿而处理借用物,但若所有人事实上同意他这样使用,一般认为不成盗窃;因此发生下列问题:铁提怂恿梅维的奴隶,从他主人那里盗窃某些东西拿来给铁提,奴隶告诉了主人,主人为了要当场捕获铁提,准许奴隶把这些东西偷交给铁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对铁提提起盗窃之诉,或腐蚀奴隶之诉,或是不得对他提起上列任何一种诉讼?人们向朕提出了这一疑问之后,朕考察了古代法学家就这一问题的争论,其中有些人不主张赋予盗窃诉权和腐蚀奴隶诉权,另有些人主张仅赋予盗窃诉权。

    为了避免这种细微区别,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但赋予盗窃诉权,而且赋予腐蚀奴隶诉权。虽然事实上奴隶没有被人腐蚀,从而构成腐蚀奴隶诉权的条件并不存在,但是腐蚀奴隶这种意图无疑是存在的,因此应该对他处罚,如同奴隶确实被腐蚀了一样;如果不予处罚,他人将受到鼓励而对其他易被诱惑的奴隶进行这种罪恶行为。

    9.有时可以发生自由人被拐盗,例如拐走在我们权力下的子女。

    10.甚至有时可以盗窃自己的物,例如债务人以欺诈意图窃取给予债权人作为担保的物品。

    11.有时自己虽未实行盗窃,但仍可对之提起盗窃之诉,例如对于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