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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2/2)

他的债务不是根据契约而来的,因为他们之间并无任何契约存在,但是由于他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的,所以被认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

    4.在类似情况下,继承人中一人对共同继承人也同样负担债务,后者可对他提起遗产分割之诉。

    5.严格说来,继承人不是根据契约而对受遗赠人负担义务的,因为严格说来,受遗赠人从未同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缔结任何契约;但是由于继承人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的,所以被认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

    6.同样,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为清偿的,该他人视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担债务。这里严格说来,绝难认为是根据契约负担债务,因为严格推究起来,应该说——正如上面所述——他是根据解除契约而不是缔结契约的行为而负担债务的;因为清偿一般是为了解除契约,而不是为了缔结契约①。虽然如此,这里的受领人仍负担债务,如同他所受领的是消费借贷,从而可对他提起请求返还之诉。

    ① 参阅本《法学阶梯》,3.14.1。

    7.但在某些场合,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所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古人作出决定:如果由于否认债务而使返还的金额增加,则不得请求返还,例如根据亚奎里法和关于遗赠所提起的诉讼。古时这一规则,仅适用于采用宣告式遗赠特定物②的情况。本皇帝宪令,在赋予一切遗赠和信托遗给同一地位的同时,规定把这种增加,不加区别地扩及于一切遗赠和信托遗给;但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一切受遗赠人,而仅以某些遗赠和信托遗给为限,即对于人们基于宗教信仰和虔诚礼拜而尊敬的神圣寺院和其他崇敬场地所为的遗赠或信托遗给。对这种遗赠物,纵无给付义务,也不得请求返还。

    ② LegurtLlmpdamnationem,遗赠之一种,逅嘱人用要式词句,加给继承人义务,使其对受遗赠人给付。受遗赠人享有遗嘱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