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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1/2)

    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

    上面已列举各种不同的契约,现在谈那些正确说来不是根据契约发生的,但又不是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被认为仿佛是根据契约①发生的。

    ① Quasicxcontractu,意即根据准契约。

    1.因此,如某人当他人不在时管理该人的事务,就产生双方相互间的诉权,称无因管理之诉,本人对管理人得提起正面诉讼,管理人对本人得提起反面诉讼。显然,严格说来这些诉权并不根据契约发生,因为它们仅在一方未受委任而自动地管理他方事务时发生;因此,其事务受人管理的本人,纵然不知情,也负有义务。这是为了考虑到实际效用而被认定的债务,使不在的人,不致由于当初急需动身未及委托他人管理其事务,而其事务无人过问。无疑,如果管理人不享有诉权,使本人偿还他在管理事务上可能支出的费用,任何人也不会去照管他人的事务的。另一方面,以对于本人有利的方式管理其事务的人,既然得使本人负担义务,同样他对本人也负有提出管理状况报告的义务。这里他必须以尽了最大注意的管理为标准,因为如果尽更大注意的人有可能把事务管理得更好的话,他即使尽了相当于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也还是不够的。

    2.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严格说来,并不是根据契约而负担义务的,因为监护人和受监护人间根本未缔结任何契约。但是他显然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所以他被认为是根据准契约而负责。这里双方相互享有诉权,不但受监护人对监护人享有监护诉权,另一方面,如监护人在管理受监护人财产时支出费用或负担债务,或以自己财产向受监护人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他对受监护人得提起监护反面诉讼。

    3.又如两人或数人并无合伙关系而共有一物,例如共同接受物的赠与或遗赠,其中一人由于单独收取了孳息或因他人为共有物支出了必要费用,他人可对其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严格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