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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2/2)

,这一批复总是可以适用的。但若某一主人死时无遗嘱,仅在遗命书启中载明给予他的奴隶自由,而且在未留遗嘱情形下无任何人承受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宪令的规定仍应推广适用于上述情况。当然,如果死亡者留有遗嘱,以遗命书启给予自由便是有效的。

    4.依照宪令的明文规定,只是在死时无遗嘱,而且无任何继承人时才能适用。因此,如果未能确定是否有继承人存在,便将无从适用宪令。能肯定无任何继承人存在时,宪令才能生效。

    5.如果有权回复原状的人,拒不承受遗产,而且他始终有回复原状的可能,是否仍可适用宪令呢?这里,可以把遗产判给申请人。但为了维护自由而判给遗产之后,继承人回复了原状,应如何办理?答案是:一经给予自由,自由即不得撤销①。

    ①

    此段指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人,而且是有权回复原状的不满25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不存在遗嘱上的继承人,因而遗嘱连同所载给予自由事项在内无效。如果他承受遗产,自无给予自由的义务。但若他拒不承受遗产,而经判给遗产后奴隶获得了自由,纵然以后该未成年人主张回复原状,并要求继承遗产,已给予的自由不被撤销。

    6.这一宪令的目的在于维护授予自由的行为,因此,如未给予自由,就无从适用宪令。如主人生前以自由赠与奴隶,或为死因赠与,奴隶为了不致发生债权人是否因而受到欺诈的任何问题,于是申请判给遗产,其申请可否允许呢?朕以为纵使宪令无明文规定,一般说来仍可允许。

    7.鉴于这一宪令缺陷很多,朕已制定公布了极为完备的一项宪令,载有许多规定,使这种继承的法规得以补充完备。阅读宪令正文,便很容易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