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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1/2)

    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

    玛尔库帝宪令增加了一种新的遗产继承。经主人在遗嘱中载明予以释放的奴隶,如因无人根据遗嘱承受遗产,而申请将遗产判给他们,以便实施释放条款,其申请应予照准。玛尔库帝对波庇里·卢福①的批复,就是这样规定的。

    ① Popilius Rufus ,是被奴隶主在遗嘱中载明释放的奴隶。

    1.批复措词如下:“如果维琪尼·伐仑斯在遗嘱中载明给予某些奴隶自由,死后未遗有任何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人,因而他的遗产应被出卖,有权受理这种事件的长官,应考虑你为了维护那些人的自由,无论是直接给予的或通过信托遗给的,而要求把遗产判给你所有的申请,以你应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清偿每一个人的全部债务为条件。被直接给予自由的人们,将获得自由,完全如同遗产被承受一样;而那些被指定应由继承人释放的人们,只从你处获得自由,除非你在要求把遗产判给你时,附加这样的条件,即直接从遗嘱获得自由的人,也成为你所释放的自由人,因为如果能获得自由的那些人予以同意,你的意愿将获得批准。为了在这一批复中规定的利益,不因另一事由即国库扣押遗产而消失,应让国库管理人知道,给予自由较财产上利益尤为重要。因此执行扣押就应该能达到维护人们自由的目的,这些人倘若有人根据遗嘱而承受遗产,本是能获得自由的。”

    2.这一批复既有利于授予自由的行为,又有利于已死的遗嘱人,因为他的遗产可以免被债权人扣押和出卖。当然,既然遗产已被判给以维护自由,它便不能被债权人出卖;因为现在已有人替死亡者承担,而且很有效地替他承担债务,他向债权人提供了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

    3.以遗嘱给予自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