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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2/2)

等,他或他们一律有权继承其家长的遗产,保护人及其子女都被排除在外。但若被释自由人死后未遗有子女,亦无遗嘱,男保护人或女保护人得继承其全部遗产。但如其留有遗嘱,但漏列男保护人或女保护人,同时他未遗有子女,或已取消子女的继承人资格,或是母亲或外祖父把儿孙等漏列(但是这种遗嘱不得称为不合人情),那么根据本皇帝宪令,男保护人或女保护人得通过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取得三分之一遗产,而不象过去那样取得一半;如被释自由人以少于三分之一的财产遗给他们,则取得补足之数。这部分遗产,无任何负担,被释自由人对其子女所为的遗赠或信托遗给,都不从这部分中提供,而完全由保护人的共同继承人负担。朕又在上述宪令中综合了为确定这一部分法律所必要的若干其他裁决。从宪令中可以看出,不但男女保护人及其子女,而且他们的旁系亲属直到五亲等为止,都可以继承被释自由人的遗产。如果一个、两个或几个男女保护人有几个子女,以其亲等最近者继承被释自由人的遗产;遗产是按人而不是按系分割。这同样适用于旁系,因为朕把关于生来自由人和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得几乎完全相同。

    4.以上所述,现在适用于取得了罗马公民权的一切被释自由人,因为现在除此以外已无他种被释自由人了,现在已不再有降服者或拉丁人了①。拉丁人从来不享有任何法定继承权,纵然他们在生时是自由的,一旦断气,就立即丧失生命和自由;而他们的财产,根据朱尼·诺尔邦法②,正如奴隶的财产一样,作为特有财产而由释放者取得。随后,拉尔基安元老院决议③规定释放者的子女,如未被指名取消其继承人资格,在继承拉丁人财产方面,应较释放者所指定的家外继承人为优先。后来,图拉真帝的诏令规定,奴隶在未得主人同意或主人不知情情况下,因皇帝恩赐而取得罗马公民权的,在他在世时被视为罗马公民,死时视为拉丁人。鉴于上述种种情状的变化及其所发生的困难,朕制定宪令,永远废止朱尼·诺尔邦法、拉尔基安元老院决议和图拉真帝的诏令,因而一切被释自由人都成为罗马公民;朕还作出一些补充规定,使原来给予拉丁人身分的方式,使成为取得罗马公民的方式。

    ① 见本《法学阶梯》,1.5.3。

    ② Lex Junia Norbana。

    ③ SenatusconsultumLargianum,公元42年元老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