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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1/2)

    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

    现在谈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过去被释自由人可以在遗嘱中漏列他的保护人而对遗嘱不发生影响,因为十二表法规定,仅在被释自由人死时无遗嘱,且无自权继承人时,始由保护人继承其遗产。因此,即使被释自由人死时无遗嘱,如其遗有自权继承人,保护人对他的财产将无任何权利可言。

    如所遗自权继承人是亲生子女,保护人固然不应有所抱怨;如系养子,则使保护人丧失一切权利,显然有失公平。

    1.因此,以后**官告示就修正了这种不公平的法律。如果被释自由人立有遗嘱,他必须在遗嘱中订明以其财产半数遗给他的保护人。如未遗给保护人或所遗给者不足半数,保护人可以要求违背遗嘱内容取得半数的遗产占有。如被释自由人死时无遗嘱,而自权继承人系养子,保护人依然可以取得半数的遗产占有。但若遗有亲生子女,无论他们在被释自由人死亡时是在后者的权力之下,或者已被释放,或者已给人收养,保护人即被排除,但限于以下列情况,即亲生子女被指定为继承人而继承任何一部分遗产;或被漏列而根据**官告示要求违背遗嘱内容取得遗产占有。因为被废除继承人资格的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排除保护人。

    2.随后,巴比法①扩大了富裕被释自由人的保护人的权利。它规定被释自由人的遗产价值达10万塞斯推尔捷乌斯②,而遗有子女少于三人时,不问他已立有遗嘱或死时无遗嘱,他的保护人对他的遗产享有均等的一份。因此,如这种被释自由人遗有一子或一女为其继承人,遗产半数应属于保护人,正如他死时留有遗嘱而未遗有子女一样。但如果他遗有两个继承人,不问儿子或女儿,保护人应得三分之一;有三个继承人时,保护人才被完全排除在外。

    ① Iex Papia Poppaes。

    ② Sestertius,银质货币,公元前268年开始铸造。

    3.但是本皇帝宪令——采取简要方式,并为便于大众了解起见,用希腊文写成——规定如下:被释自由人——不论男女——拥有的财产,所值不到100金币(这是根据伯比法所载金额折算,以每一金币等于1000塞斯推尔捷乌斯),如立有遗嘱,他的保护人对其遗产无任何权利。如其死时无遗嘱,亦未遗有子女,十二表法中规定的保护人权利全部维持。如其财产所值超过100金币,而遗有一个或几个卑亲属作为继承人或遗产占有人,不论性别和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