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1/2)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

    继承人或是必然的,或是自权而必然的,或是家外人。

    1.奴隶被指定为继承人的是必然继承人;其所以称为必然,是因为不问本人愿意与否,在遗嘱人死亡时,他立即成为自由人和必然的继承人。因此,凡对于自己的支付能力有怀疑的,往往指定自己的奴隶为第一位、第二位或顺序较后的继承人,在遗产不能满足债权人时,就由债权人对继承人而不是遗嘱人的财产进行占有、出卖或分割。为了补偿这一不利,奴隶在他的保护人死后所取得的财产,留归他自己所有,因为即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也不得出卖奴隶根据这种情况为自己所取得的财产。

    2.自权而必然的继承人指子女,儿子所生的孙子女,以及其他卑亲属,但以他们在死者死亡时处于死者权力之下的为限。孙子女之成为自权继承人,不仅需要在祖父死亡时处于其权力之下,他们的父亲还需在祖父生前已终止为自权继承人——或因死亡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脱离了家长权,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女才取得他们父亲的地位。他们被称为自权继承人,因为他们是家内继承人;即使在家长在世时,他们也被认为多少是遗产所有人。因此,如某人未留遗嘱而死亡,首先应由其子女继承。他们又称为必然继承人,因为不问他们是否愿意,也不问根据法定继承或根据遗嘱,在任何情形下,他们均成为继承人。但若他们愿意放弃遗产①的话,**官应予准许,从而使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而不是继承人的财产。

    ①

    自权而必然的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一样,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取得遗产,下发生承受遗产的问题。但自权而必然的继承人得放弃采取继承人所为的任何行为,以免遗产同自己的财产相混淆。不过他丁因而终止为继承人。如属于遗产的财物,尚有未被债仅人出卖的,他可以终止放弃而取得余物。

    3.凡不处于遗嘱人权力下的人都称为家外继承人。因此,我们自己的子女,如不在我们权力下而被指定为我们继承人的,是家外继承人。出于同样原因,母亲指定的继承人,也是家外继承人,因为妇女对于子女不具有家长权。又奴隶被主人指定为继承人,而在遗嘱订立后被释放者,也是家外继承人。

    4.关于家外继承人的规则是:不问他们本人或在他们权力下的人被指定为继承人,都应具有遗嘱能力。这应在两个不同时间来考察:首先,在遗嘱订立时,以便确定指定行为能否成立;其次,在遗嘱人死亡时,以便认定遗嘱是否发生效力。此外在承受遗产时,继承人也应具有遗嘱能力,不问他是无条件地或附条件地被指定为继承人;因为其作为继承人的能力主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