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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遗嘱(1/2)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遗嘱

    由于家长往往毫无理由地取消其子女的继承人资格,或在遗嘱中把他们遗漏②,所以规定允许子女在认为自己被不公正地取消资格或遗漏时得提起不合人情的遗嘱之诉,主张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不正常。但这并不是说遗嘱人确系精神失常,而是指他所立遗嘱,虽然合法,但不合伦常人情。

    ②

    这是指母亲或母系尊亲属如外祖父对于不在他们权力下的儿孙辈在遗嘱中漏未注明的情形而言,这意味着排除他们为继承人(见本《法学阶梯》,2.13.7)。至于家长对于在其权力下的子女在遗嘱中遗漏指名的,其遗嘱无效(见本《法学阶梯》,2.13.首段)。

    其实,如果遗嘱人确系精神失常的话,遗嘱是无效的。

    1.不仅子女可以攻击尊亲属的遗嘱不合人情,反过来,尊亲属也可以攻击子女的遗嘱不合人情。遗嘱人的兄弟姐妹,根据皇帝宪令,在声名狼藉的人被指定为继承人时,也应处于优先地位。因此,他们不是对任何继承人都可以起诉的。兄弟姐妹以外的任何血亲都不能提起这种诉讼或胜诉。

    2.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如系养子女则应遵照本皇帝宪令所作的区分),只有在不能依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被继承人的遗产时,才可以提起不合人情的遗嘱之诉。如果他们能依其他法律途径得到全部或一部遗产的,便不得起诉。同样,死后出生的子女不能依其他法律途径得到遗产的,也可以提起这种诉讼。

    3.以上种种只有在遗嘱人未在遗嘱中遗给他们丝毫财产时,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