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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1/2)

    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

    依法订立的遗嘱在它被撤销或丧失效力前一直有效。

    1.遗嘱被撤销指在遗嘱人保持身分不变的情况下,遗嘱本身在法律上失去效力②而言。例如某人在订立遗嘱后,经皇帝批准收养自权者为自己的儿子,或根据本皇帝宪令在**官前收养在家长权力下的人为儿子;在上述情况下,遗嘱由于自权继承人的准宗亲关系而被撤销③。

    ②

    罗马法学家用不同的词来说明遗嘱效力发生问题的各种不同情况。Tetamen-jurefactum,

    inutile,imperfectum 等词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可立的遗嘱;nullius momenti 指其遗嘱漏未注明在遗嘱人权力下的子女;ruptum

    指由于准宗亲关系或由于订立后一遗嘱而被撤销的遗嘱;irritum 指由于遗嘱人身分改变而成为无用的遗嘱;destitutum

    指无人据以承受遗产的遗嘱,即被放弃的遗嘱,有时亦用irritum 一词。

    ③ 见本《法学阶梯》,2.13.2。

    2.前一遗嘱因事后依法订立另一遗嘱而被撤销,不问根据后一遗嘱是否有人成为继承人;唯一应考虑的是:这种情形是否可能有继承人。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在遗嘱人在世时死亡,或在遗嘱人死后而在他承受遗产前死亡,或者他是附条件被指定为继承人,因条件未完成而丧失继承权,在上述情况下,应认为遗嘱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因为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所撤销而失效,后一遗嘱又因无人成为继承人而失效。

    3.在合法有效地订立前一遗嘱后,又同样合法有效地订立后一遗嘱的,纵使在后一遗嘱中仅就某些特定物指定继承人,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前一遗嘱仍被撤销。我们将该宪令的词句摘录于此,因为它还含有其他内容:“塞维尔帝与安多宁帝批复考采伊·康潘:第二次订立的遗嘱,虽仅就某些特定物指定继承人,其效力如同未载明这些特定物一样,但是毫无疑问,其中被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应限于取得载明的东西,或者应限于取得按发尔企第法①所规定的四分之一,而将遗产的其余部分移交给在前一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因为遗嘱人在后一遗嘱中载明,他在前一遗嘱中明白表示的依然有效”。因此,这也是撤销遗嘱的一种方式②。

    ① 不应该是发尔企弟法(L.exFakidia),而是贝加斯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

    Pegasianum),前者适用于遗赠,后者适用于信托遗给。另参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