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四篇 指定继承人(2/2)



    4.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继承人,人数并无限制。

    5.遗产一般被分成十二部分,总起来称整数。从每一部分到整数都有它自己的名称:uncia(一部分,即1/12),sextans(六分之一,即2/12),quadrans(四分之一,即3/12),triens(三分之一,即4/12),qulncunx(五部分,即5/12),Senlis(一半,即6/12),septunx(七部分,即7/12),bes(两个三分之一,即8/12),dodrans(减去四分之一,即9/12),dcxtans(减去六分之一,即10/12),deunx(十一部分,即11/12),as(整数)。可是,遗产并非总是必然分为十二部分的。因为遗嘱人要分为多少部分,便可分多少,因此如果他指定单独一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六部分,这六部分就构成整数,因为无论何人不能在死亡时一部分遗产由遗嘱支配,另一部分则不由遗嘱支配,除非他是军人,对于军人我们只考虑他在遗嘱中所表示的意思。反过来说,遗嘱人可以随意把他的遗产分成十二部分以上的部分。

    6.如果几个人被指定为继承人时,遗嘱人无须指明每人的份额,除非他不愿他们平均分得遗产。不指明份额,几个继承人就应平均分得。但如某些人的份额业经指明,而另一人虽被指定为继承人,但其份额未经指明,他即承受整数中多余部分的遗产。或者几个人被指定为继承人,而其份额未经分别指明,则多余部分由他们平分继承之。但若整数业已分配给份额经指明的继承人,而无多余时,则份额未经指明者分得遗产的半数,其份额已经指明者,无论一人或多人,取得其余半数①。至于份额未经指明的继承人,不论在指定的名次上是名列第一,或在中间,或最后,都不相干,因为应始终认为未经明白地分配的部分是属于他的。

    ①

    例如铁提,塞伊和梅维三个继承人,其中铁提的份额是8部分,塞伊的是4部分,梅维的份额未经指明。这里,铁提和塞伊的份额合成12部分,应认为遗嘱人把他全部遗产分为24部分,因而剩余的12部分,即遗产的半数,归梅维取得。甚至依此类推而可认为遗嘱人有意分为36或48部分,这就是上段正文未句所说:“遗嘱人也可以随意把他的遗产分成十二部分以上的部分”,而且正如以下第八段正文末句所说:“最后仍都归原为一个整数”。

    7.现在且看,如果有剩余部分未指明,同时被指定的继承人中没有一人的份额未指明的,上述情形应如何决定?例如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三人,经指明每人取得四分之一。在这里未指明部分显然应由各继承人按其份额的比例分得之,于是他们视为各被指定继承三分之一。反之,如果所指定的继承人的份额分起来超过整数,则各人的份额必须按比例扣减,例如指定继承人四人,各得三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各被指定继承四分之一。

    8.如遗产部分数超过十二部分,被指定为继承人而其份额未指明者,将取得补足第二个整数的余额。如第二整数已分配完毕,他将取得补足第三个整数的余额。但是所有这些部分,虽然超过十二之数,最后仍都归原为一个整数。

    9.指定继承人可以是不附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但不得附有始期或终期,例如“从我死亡时起五年后”、“从某日起”或“到某日止”成为继承人。这样附加的期日应视为多余的,从而继承人的指定应视为是无条件的。

    10.在指定继承人、遗赠、信托遗给和释放奴隶时附有不可能完成的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11.如在指定时附有多种条件,而其条件是联合条件,例如,“如果这件事和那些事完成了”,那么所有条件都必须符合;如其条件是任择条件,例如,“如果这件事或那件事完成了”,那么只须符合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2.遗嘱人得指定从未见过的人为继承人,例如其兄弟在外地所生而为他所不认识的儿子,因为遗嘱人不认识自己所指定的继承人,并不使指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