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一篇 军人遗嘱(2/2)

因此退役军人,或现役军人而不住在军营内,都应根据适用于全体罗马公民的规定订立遗嘱。其在军营中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订立的遗嘱,在退役后一年内有效。但若立遗嘱人一年内死亡,而他加于继承人的条件一年后才完成③,这一遗嘱应否作为军人遗嘱发生效力?朕批复应作为军人遗嘱发生效力。

    ③

    罗马法中,指定继承人时附有条件的,于条件完成时而不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在中间一段期间,应认为由遗产体现死亡者的人格。

    4.如果某人在成为军人前,订立不合规定的遗嘱,在成为军人后并在服役期间把遗嘱开封,有所增删,或用其他方式表示其意愿这一遗嘱应该有效,则必须宣告该遗嘱为有效,因为事实上这是以军人的身份订立的新遗嘱。

    5.再者,如果军人由他人进行自权者收养,或系家子而被解除家长权,他的遗嘱应视同根据军人的新意愿而发生效力,而不应该由于身分减等而失效①。

    ①

    家长被他人自权者收养以及家子被解除家长权的,都构成身分小减等(见本《法学阶梯》,1.16),在这种情况下,身分小减等的人,尤其被收养者,改宗而进入新家庭,取得新身分,并与新财产发生关系。根据一般法律,以前所立遗嘱丧失其效力;但军人享有特权,这种遗嘱视同根据军人的新意愿而发生效力。

    6.同时必须指出,古法和皇帝宪令比照军功财产,允许某些人拥有准军功财产②,并且其中一些人,虽然处于他人权力之下,仍被允许以遗嘱处分这部分财产。本皇帝宪令将这种许可推广适用于一切拥有这种准军功财产的人,但是他们必须根据一般规定的程序订立遗嘱。关于上述特权的详细情况,可参阅有关宪令本文。

    ② 见以上第72页注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