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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1/2)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

    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订立遗嘱权的。首先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权利,即使他们得到家长的许可,仍不得订立有效的遗嘱。但有例外,上面已经提到,其中特别是在家长权力下的军人,皇帝宪令允许他们以遗嘱处分他们在服役时期取得的财物。这种权利,最初是由奥古斯都帝、奈尔瓦帝和杰出的图拉真帝仅仅赋予现役军人的。随后哈德里亚安帝把这种权利同时赋予退役军人,也就是退伍军人。因此,如果家子以遗嘱处分军功财产,这种军功财产将属于他们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如果他们未立遗嘱而死亡,又未遗有子女或兄弟,根据一般法律,这种财产属于家长所有。由此可以推论,处于家长权下的军人在服役时期取得的财产,他的父亲既不得剥夺,父亲的债权人也不得出卖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其占有。父死之后,这些财物也不成为他与兄弟所共有,而专属于他所有;虽然根据市民法,在家长权力下的人的一切私有财产都被计算在家长的财产之内,如同奴隶的私有财产①被列入主人的财产一样;根据皇帝宪令,尤其是本皇帝的宪令,由于各种不同理由而规定不由家长取得的东西,不在此限。因此,除了拥有军功财产或准军功财产的那些人以外,其他家子所立的遗嘱,哪怕在死亡前已成为自权者,一律无效。

    ①

    共和国末期,发生历史上有名的斯巴达克起义,这说明奴隶经济已开始发生危机;奴隶主阶级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见本《法学阶梯》,1.8.2)并在方式上缓和对奴隶的剥削。后者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特有财产制(peculium)开始逐渐流行。特有财产是奴隶主交给奴隶的一小部分财产,由奴隶自行管理经营,但法律上仍属奴隶主所有。奴隶主往往许诺奴隶在经营特有财产获有赢余时,以其赢余购买自由而成为自由人。这种办法目的在于刺激奴隶的劳动,诱导他们替奴隶主死劲卖力。(2)释放奴隶开始成为风气。虽然奥古斯都帝采取反动措施,企图加以遏止,终鲜成效。奴隶被释放时,通常由奴隶主交给一块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