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篇 地役权(2/2)

一方房屋的墙上:某人应承受或不承受从邻屋滴落或流到自己建筑物或庭院的水;或他不得加高其建筑物以阻挡邻屋的光线。

    2.有人认为应把下列权利归于乡村不动产的地役权之列:汲水权、牲畜饮水权、放牧权、烧制石灰权、采掘泥沙权。

    3.这些地役权所以被称为不动产地役权,因为没有不动产,就不能设定地役权。除非他是不动产所有人,否则他就不能取得关于城市或乡村不动产的地役权,或负担这种地役。

    4.如某人有意为邻人的利益设定地役权,他必须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为之。他也可以在遗嘱中载明,责成他的继承人不加高他的房屋以免阻挡邻屋的光线,或允许邻居将其房屋的横梁架在自己房屋的墙上或允许从邻屋滴落的雨水,或允许邻居在自己土地上通行、驱兽驾车通行,或导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