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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2/2)

遗嘱指定某人为监护人,这个情况本身就构成免除担任的理由,另一方面,任何人已向受监护人的父亲承诺担任监护职务的,则不能推辞。

    10.根据兄弟皇帝的批示,仅仅不认识受监护人的父亲,不得据以为免除任职的理由。

    11.如对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父亲有刻骨仇恨,其未消释,这种仇恨通常亦构成免除担任监护人的理由。

    12.如受监护人的父亲对某人的身分曾提出疑问,后者亦得据以免除担任监护人职务。

    13.70岁以上的人得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不满25岁的未成年人在以前是可以免除担任的。既然本皇帝的宪令禁止他们谋求监护或保佐职务,也就不发生免除担任的问题。这一宪令规定无论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都不得担任法定监护人;因为本身尚受他人管理,并被认为需要他人的帮助来管理自己的事务的人,如担任别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那是不合情理的。

    14.同一规则亦适用于军人。即使他们愿意,也不容许他们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15.罗马城的语法学家、修辞学家和医师,以及在其本地操这种职业而在法定人数以内的人,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

    16.意欲免除担任职务的人如具有多种理由,而其中有若干种是不成立的,仍无碍其在规定期间提出其他理由作为根据。意欲免除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上诉;但是不论他们属于哪一种类,即无论监护人是怎样被指定的,如果他们距离他们被指定的地点100里以内,则从获悉被指定时期50天内,必须表明免除担任职务的意思。如果居住在距离100里以外的地方,则每20里算一天,外加30天。但是正如斯凯伏拉①所说的,无论怎样计算,不得少于50天。

    ① QuintusMuciusScaelvola,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家,公元前95年担任执政官,卒于82年。

    17.被指定的监护人被认为是就全部财产而指定的。

    18.凡对他人已经行使监护职务的人,不得违背他的意愿强使他兼任保佐人;因此,虽然父亲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时并指定其兼为保佐人,如被指定者不愿意即不得强制其兼任保佐职务。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①的批复就是这样规定的。

    ①

    塞普提米·塞维尔(SeptimiusSelverus)于公元193年即帝位,198年使他的儿子安多宁成为共同统治者,故两人之名并立。211年塞维尔死亡,安多宁杀其弟而单独统治,极暴虐,后人替他起了许多绰号,其中一个叫卡拉十位(Caracalla),后世即以此称之。

    19.同上皇帝批复决定,丈夫被指定为其妻子的保佐人的,尽管他是干预她的事务的,亦可以辞不接受。

    20.任何人由于虚伪陈述而免除担任监护职务的,其监护义务并不因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