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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1/2)

    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根据各种不同理由可以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最通常的理由是子女众多,无论是在其权力下的或经解除家长权的。如果在罗马城有活着的子女三人,在意大利有四人,在外省有五人,可以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正如他可以免除担任其他职务一样,因为监护和保佐都被认为是公职。但是养子女不计算在内,被收养者应算在生父方面。儿子所生的孙子,如其取代父亲的位置的,应计算在内;至于女儿所生的则不计算在内。只有活着而不是已死亡的子女才能计算在内而构成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的理由。这里发生一个问题:在战争中死亡的是否应计算在内,经决定只有阵亡的才算,因为他们为国牺牲的光荣使他们永生不灭。

    1.玛尔库帝在元老院会议录上批复宣布,管理国库的人,在其管理期间得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

    2.因国事出差的那些人,亦得免除担任监护和保佐职务。凡已经指定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随后因国事出差的,得在其出差期间免除其监护或保佐职务;在这一期间,另指定保佐人代替之。一旦返归,他们必须重新担起监护职务。根据伯比尼安①《答疑集》第五卷所载,他们不享有在一年期内免于任职的权利,只有在他们被指定担任新监护职务时才能享有这种权利。

    ① AemiliusPaPInianus,有罗马法学家之“王”之称。公元203年左右担任塞普提米的近卫军长官。212年在卡拉卡拉帝政争中被杀害。著作不多,主要的有《疑问集》(questiones)37卷和《答疑集》(responSa)19卷。

    3.担任掌权公职的人得根据玛尔库帝的批复而免除担任监护职务,但是已经承担起的监护人职务,不得加以放弃。

    4.监护人或保佐人不得以同他的受监护人或少年发生诉讼而免除担任职务,除非争端牵涉他的全部财产或有关遗产。

    5.身任三件不是自己要求的监护或保佐职务的人,在他同时执行三件职务期间,亦构成免除再担任同样职务的理由。但是对几个受监护人的监护,或对属于几个人的同一份财产所行使的保佐,如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是兄弟时,则作为一件职务计算。

    6.如经证明由于其困致无法胜任加在他身上的负担时,根据兄弟皇帝①的批复和玛尔库帝的单独批复,亦得作为免除担任的充分理由。

    ① 指玛尔库·奥雷里《MarCusAureliuS》和卢企·维鲁(LuciusVerus).公元161年起他们共同执政;169年维鲁死亡,遂由奥雷里单独统治。本书中载“玛尔库帝”即指他。

    7.因健康关系致不能管理自己事务的,亦构成免除担任的理由。

    8.根据庇乌斯帝的批答,文盲亦构成免除担任的理由,可是文盲往往是有管理事务的能力的。

    9.如父亲怀有敌意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