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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2/2)

由他管理。如未经这样指定,则根据**官告示规定,应由监护人中以多数票选出的人实行管理。但若监护人中间对于哪一人应被选实行管理发生意见分歧,**官应加干预。如经长官调查后指定几个人为监护人,也由被指定人的多数票选出应实行管理的人。

    2.必须指出,不但监护人或保佐人就其管理财产的行为应对受监护人、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等负责,而且受监护人等得对接受担保的长官提起辅助诉讼,作为他们的最后保障手段。提起辅助诉讼,或者因为长官疏忽,根本未令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或者因为他们接受了不充分的担保。根据法学家的解答和皇帝宪令,这种辅助诉讼也可对长官的继承人提起。

    3.这些宪令也明文规定,如监护人或保佐人不提供担保,得用强制手段扣押其财产作为担保。

    4.不得对城市长官、**官、总督和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人提起辅助诉讼,只有其经常职责是要求提供担保的人,才可对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