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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2/2)

哑吧和患不治之症的人,由于不能管理自己的事务,都必须为他们指定保佐人。

    5.有时也可以为受监护人设置保佐人,例如当法定监护人不称职时;因为有了监护人之后,就不能再为之指定监护人了。同样,如果以遗嘱或由**官或总督指定的监护人不适宜于管理受监护人的事务,即使在管理中并无任何欺诈情况,通常可指定一名保佐人与监护人共同任职。又监护人暂时而非永久辞去职务的,往往可以指定保佐人代行其职务。

    6.如果监护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受监护人的事务,而受监护人本人又不在场或仅是一个幼儿,在此情形下,**官或省总督得由监护人提名以命令指定受监护人的代理人,由监护人承担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