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1/2)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成熟的男性和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在未满25岁前,应有保佐人,因为他们虽已成熟,但是在这种年龄,他们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1.保佐人由指定监护人的同一长官指定之。不得以遗嘱指定保佐人;但已由遗嘱指定的保佐人,得由**官或总督以命令批准之。

    2.少年并无义务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接受保佐人;但在进行诉讼上除外,因为也可以专为特定目的指定保佐人。

    3.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虽然已超过25岁,根据十二表法,他们仍处于其宗亲的保佐下。但在通常情形下,在罗马城由城市长官或**官、在外省由总督于进行调查后指定保佐人。

    4.精神不正常的人、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