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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1/2)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

    不仅家长而且家子亦得被指定为监护人。

    1.人们亦得以遗嘱指定自己的奴隶为监护人,同时给予奴隶自由。必须指出,如指定奴隶为监护人而未赋予自由时,奴隶仍被视为根据默示取得直接自由,①得为合法的监护人。但若误以为自由人而指定奴隶为监护人,则又当别论。如无条件地指定他人的奴隶为监护人,其指定不发生效力;但如附加“当其获得自由时”那样的条件,则成为有效的指定。指定自己的奴隶为监护人而附有上列条件的,其指定无效②。

    ①

    以遗嘱释放奴隶,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情形,或由遗嘱人直接表示其意思,或采用信托遗给的办法,即遗嘱载明由继承人释放奴隶。在前一种情形下,奴隶于继承人承受遗产时当然获得自由,他是遗嘱人释放的(见本《法学阶梯》,2.24.2);在后一种情形下,他必须俟继承人或其他受托人实行释放,始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