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三篇 监护(1/2)

    第十三篇 监护

    让我们研讨另一个类别,不处于家长权力下的人,其中有些是在他人监护之下,有些在他人的保佐下,有些既不受他人监护也不受他人保佐。我们将探讨哪些是在他人监护或保佐下的是人,这样,我们可知道不受他人监护或保佐的是哪些人了。首先考察在他人监护下的人。

    1.根据塞尔维·苏尔毕企①所下的定义,监护是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②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以保护由于年幼而不能护卫自身的人。

    ① ServìusSuìpicius,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家,公元前51年担任执政官,主要著作有《**官告示释义》,这是对**官告示的第一部注释。

    ②

    指自由人而且是自权者而言。如在他人权力下而受家长保护的,不发生监护问题。

    2.监护人是具有这种权威和权力的人,他们从职务性质而得名,他们之所以叫做“监护人”是因为他们是保护人和护卫者,正如人们把看管庙宇的人叫做“庙宇看管人”一样。

    3.家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