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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1/2)

    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有关人的法律的另一种区分是:有些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另有一些人受他人权力的支配。关于后者,有些处于家长的权力下,有些处于主人的权力下。我们应看哪些人是受他人权力支配的;知道了这些人之后,就可以认识到哪些人自身有权力。我们将首先考虑处于主人权力下的人。

    1.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

    2.但是现在处于本皇帝统治下的人,都不准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时,用暴力对待自己的奴隶,或过分地虐待自己的奴隶。根据安多宁·庇乌斯帝①宪令的规定,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庇乌斯帝的另一宪令,又制止主人过分严酷。他在某些行省总督询问关于逃亡到庙宇里去和到皇帝塑像②那边去的奴隶的情况之后规定,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这是正确的,因为任何人不应滥用自己的财产,这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安多宁帝颁给埃里·马其安①的批复,其内容如下:“主人对于他们奴隶的权力不应受到减损,而且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应受到剥夺。但是,奴隶如果有正当理由请求援助,以反对虐待、饥饿或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