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二、商人首都格拉斯(1/2)

    那时代的男女个人行为,如何受到法律条例影响,在博玛诺瓦以及其他法学家和文官言论中没有明白地显露出来。由于城市居民起义而造成、又经封建领主和王室采取行动加以修改的那些法律变革,若要对其实际影响加以衡量,就必须对一个特定城市的具体生活,作密切的考察。格拉斯是法兰西南部的一个城市,距地中海20英里,距意大利边境50英里,是一个次级制造业和贸易中心,对于它周围农业和牧畜地区以及较小城镇,起支配作用并有现金交易关系。详尽观察之后可以看出,那种买卖、借债和形成资本的节奏,充分显示城市法律原则在贸易增长所占的中心地位。虽然格拉斯档案并未提供与博玛诺瓦著作相类的资料,我们还是能见到资本主义法律与封建法律的日益互相渗透,并领会到如果经济增长不稳定,封建法律就有能力重占上风。我们感幸的是,格拉斯市由于气候温和,历史比较太平,因而远自14世纪的各种契约、证书、官方案卷之类十分广泛的史料,均得以保存下来。因此在我们查阅其他城市史料时,更可看出格拉斯市的经济和法律发展是与其他地方密切相类的。

    对于这个时期市民阶层的法学理论演进,固然最好是透过曾受大学训练而又深得君主信赖的法学家的目光来观察,但若要观察格拉斯市的日常生活,透过莱昂涅·戴约那样一个犹太人,或者以格拉斯市为经济生活中心那些农民的目光却是极好的。戴约的名字曾在1305年一份官方案卷上出现,后又曾在1309年的一份公证文书上作为一批毛呢买主出现过。

    格拉斯正好位于地面从地中海平缓升起,和阿尔卑斯山前区陡然上升的石灰岩壁交界之处。它是10世纪时在一位主教和一个以姓格拉斯的贵族的宗主权下建立起来的。1155年该市成立了公社,选举出两位执政官,其职权与北部一些城市市长相同。格拉斯市内不断爆发的阶级斗争,给普罗旺斯的伯爵提供藉口,使他在1227年得以镇压公社。尽管如此,该市仍继续享有贸易特权,以及经商、开办集市和市场的自由。

    这些特权都很重要,格拉斯成为通过订立通商、友好和互相保护条约而与热那亚结盟的普罗旺斯地区城市之一,它依靠热那亚收购主要产品,诸如鞣制皮革和各种农产商品。而且,格拉斯市正当地中海沿岸要道,可通往埃克斯昂、普罗旺斯、马赛和其他较远的西部城市,因而它成为普罗旺斯陆路贸易的终点站。还有些次级道路通往普罗旺斯的卡斯特良和迪涅等小镇,其地居民穿衣、购买农具和出售农产品都要依靠格拉斯。

    14世纪犹太人的地位,反映出基督教资本主义的偏见、虚伪,也同样反映出它的宽容精神。犹太人社群在地中海沿岸所有主要城市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宽容。我们不知道戴约家族来自何处,或许是13世纪晚期从巴黎南迁而来的。1306年法国的菲力普四世,曾将犹太人驱逐到他的王国以外,进行了若干年前就开始的官方和最后一次民族迫害。但是巴黎犹太人社群在前此很久就已经开始向外流徙了。1292年巴黎市征税名单上,有125个犹太人姓名:1296年和1297年名单上就只有86个。这两个数字所代表的,大概只是犹太居民人数的10%,因为只有很小部分人有足够经济力量要承担缴税。可是从1298年起,征税名单上就不见再有犹太人了。

    在普罗旺斯历代伯爵保护下,许多犹太人家族在格拉斯定居,发现这里对外来人相当友善。一般说来,犹太人社群在封建欧洲要受时有变动的封建领主保护。在封建领地以内,犹太人社群分散居住,奉行摩西律法,这是受到每个领主心照不宣的保证的。在这种半保护、或者说半约束的状态下,正如雅克·艾侣尔所说,“封建领主多少把自己看成他领地上犹太人的所有者。”犹太人不许有奴隶,也不许雇用基督徒工人从事手工艺劳动。因此,他们只好以裁缝或打制金饰为业,并从事放债——基督教徒若从事这种活动,就要遭教会惩罚。犹太人就这样既用自己的本钱,也为那些不愿公开露面的非犹太人充当“前台”,干起放债这一行。周期性民族迫害屡屡爆发,不是把许多犹太人社群完全消灭,就是强迫犹太居民大量逃亡;最恶劣的一次迫害,是伴随初次十字军东征而来的。

    犹太人尽管因为充当放债人而声名不佳,却并没有因此真正致富。他们经济地位相对低下的迹象就是:1292年巴黎征税名单上的125个犹太人,共缴税款126里弗尔;相形之下,名单上200个大都参与商业和钱业的伦巴底人,共缴税款1500里弗尔,这反映出他们的人均财富要大得多。但是,在一个如像格拉斯这样的次要贸易中心,我们几乎找不到什么迹象可以表明14世纪时曾有需要大量投资的经济活动,因此,财力并不雄厚的犹太人在经济上大约与当地商人和手艺工匠相当。

    普罗旺斯统治者直到1396年,才初次对犹太人采取压制措施。那时候犹太人都必须佩戴识别标记,并须在城镇中特定区域内居住。经商和专业犹太人社群,聚居在城墙内城市中心犹太人教会堂周围;犹太人就在那里从事手艺、行医、买卖以及放债取利。他们的活动逐渐变得十分重要,终于使逾越节羔羊爬上格拉斯城,装点了该市的市徽。

    小额贷款灌溉了当地经济。用以发放这些贷款的较大资本都是凑集起来的,有些来源简直令人惊奇。例如某一次,有一位代理主教职务的神父,竟将总计58个福罗林的一笔款项(福罗林是当时一种金币,含金量为3.54克,58个福罗林共含纯金约4英两),交给了罗班·迈尔、哈西尔和雅各(等犹太人)。此外还有一些约据,是犹太人具名收款,作为来自两个热那亚商人和一个当地贵族的借贷。这时期许多公证文书表明,人们经常利用“隐名合伙人”的compania

    (商号)来办理业务。考虑这一点,还有教会禁止高利贷,就可以断定那位主教、那些商人、以及那些贵族,都是在将他们的钱交托到要以之出借生利的地方。那些贷款也如当时所有一切这类交割一样,都在认债文据中被说成是“为求增进关系和友谊”而不计利息;实际上无可置疑,利息是以某种方法暗藏在交易之中的。

    14世纪初期的格拉斯,代表封建关系崩溃并为货币经济约束取代的又一发展阶段。我们开始看到现金支付的采用,不论是当场支付还是以赊欠方式支付,甚至购买农村生活基本必需品,以及我们曾在前一章中谈及的、随之而侵入城市的各种领主权利要求,无一不是如此。

    在一些较大城市——例如在巴黎、伦敦、热那亚、布鲁日——或者在像英国那样处于中央集权君主坚强保护之下的城市里,经济生活向新方式过渡可能只需经历二、三个世代。

    在如格拉斯这样的城市如同在英国以外的无数城镇一样,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战历时较长,并且带有多种形式。市民阶层宁愿维持现存国家制度以求保护贸易,不愿尝试摧毁它们,这在格拉斯意味着运用它的经济实力来消解城乡之间的传统关系,代之以被认为无偏的契约法所造成的约束,使不论男女,都被迫将本身自愿行为化约为书面文凭。

    我们如果审视一个像格拉斯的二级贸易城市,便可看见那里正在锻铸成千上万契约链环,这是一个可以将城市经济生活和依赖城市的乡间,从仍然握有支配性政治权力的贵族手里夺取过来的过程。在14世纪初期,农民都要从远地赶来格拉斯进行交易,他们或步行或骑驴,在春天远从25英里外前来购买农具。1310年时的一份典型契约允许赊欠货款,并应承担负责按时维修铁部件三年。农具制造铁区是独立工作赚现钱的手艺工匠,他要住在格拉斯以便能为那整个地区服务。如果农作物歉收,或者一年收入用不到头,农民已不再能像父辈那样去向领主预借谷物、干肉、鱼类和其他必需品。领主的儿子很可能也像他一样缺少现款,或者如果有现款,就会用以在格拉斯暗中进行投资。

    1310年时典型的农地佃耕制已不是封建式,而是将两种基本上是契约性的办法,即acapt(永佃制)和metayage(分益佃耕制),变通其一种而形成的制度。按永佃制(acapt,亦称emphyteose,其拉丁文为emphyteusis)佃耕农地,要将领主的地产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即domaine

    direct(土地所有权)和domaine utile

    (土地使用权)。这后一种权利,即土地使用权,永远授予农民,农民则要在接管农地时交付一笔永佃费(即是acapt),并承担一定数额的现金地租(称为cens

    ),永佃费的高低随情况变化不一,时势兴盛之际款额颇为可观,若遇时势不济,劳力短缺而又亟须找人耕地,就只要交付纯属象征性的“一对松鸡”。领主或其他地主对于地产,仅只保留下列权利:在未缴年租或者佃农无后嗣或放弃佃耕时收回农地;或在农地未得到精心耕种时宣布佃约无效。(永佃制的佃期一般说来应是永久的;因此使用emphyteose一词稍欠准确,罗马法的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