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17 技术创新、专利和版权(2/2)

商更能够最大限度地从事技术创新。支撑上述论述的是熊彼特的信念:技术变动本身是竞争的一个要素。因此,竞争并不因引进大厂商而被消除,相反,厂商追求技术变动的努力增进了竞争。而且他还指出,每个人都将因研究与开发的最佳支出而受益。

    加尔布雷思观点

    加尔布雷思效法熊彼特,也论述了大厂商是“引致技术变动的最完整的工具”并且是技术变动最有效率的发明者和传播者。他的结论是从一些相对简单的理由中归纳出来的。研究与开发的支出对小厂商来说是太昂贵了,以致于它们不适于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因为它是一个消耗时间的过程。小厂商或许不能等待推迟的报酬,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另外研究与开发工作中可能有规模经济,以致小厂商从事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计划或是财力不堪负担,或是不合算。而且,既然研究与开发支出是要冒风险的,那么只有大厂商才能把这个风险投资分摊在大量项目里。最后,或许只有大厂商才能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研究与开发的成果。

    垄断势力和创新

    现在,我们将考察竞争和垄断条件下关于研究与开发的若干理论观点。我们假定由于有了保护创新人权利的专利法制度,创新收益是可以获取的(见第403-406页)。第一个创新的例子是降低成本方面的。这种创新使固定不变的平均成本降低一个固定的数量。

    在垄断势力和创新活动的关系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阿罗(Arrow)对市场力量和研究与开发之间关系的分析导致他相信,竞争经济在发明活动中是投资不足的。因为,竞争的厂商(1)更不愿承担风险;(2)更不能占用收益;(3)不能够从使用发明的递增收益中获取利益。这种分析也适用于竞争行业中基础研究投资更为不足的状况。首先,竞争市场不可能最优地分配风险负担。因为,商品选择自由的市场与风险负担再分配等同的情况并不存在。因而,任何不愿承担风险的意愿都将导致非最优的资源配置。

    第二,阿罗也发现,因为窃取知识相对容易些,竞争厂商不大能确立信息财产的所有权,因而研究与开发将生产不足。

    第三,如果窃取信息是可能的,因在相同行业里,单个竞争厂商比垄断者占有的市场额更小,那么,研究与开发的公共产品性质在竞争厂商中将趋于利用不足。

    戴姆塞茨(Demsetz)争辩说,这些条件并不是市场均衡必需具备的特征,并且断定,竞争可以产生更多的研究和创新活动。戴姆塞茨对阿罗条件的攻击依赖于对理想状况和实际制度安排的比较。他论述了风险降低并不能达到零成本,所以不存在完全的风险转移。

    其次,戴姆塞获提出了在竞争和垄断条件下产权的窃取问题。他论述窃取信息产生于法律安排,而这对于厂商结构来说是外生变量。最后,戴姆塞茨论述了只有当签约成本相当大时,知识的不可分性和使用才成为重要的。在签约成本不高的情况下,厂商可能会通过合同安排把信息扩散给竞争者。

    厂商规模和创新

    有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研究与开发要由大厂商来承担,技术变动要在大厂商中发现。在这里,我们列举几个可能的理由:

    1.风险扩散。研究与开发项目是有风险的。小厂商如果把他们所有的资源投进一个创新项目之中,那么它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大厂商则能通过从其他项目获利来支持研究与开发项目。

    2.成本

    技术创新的成本太大了,只有大公司才能从事技术创徽。这就是加尔布雷思已反复论述过的观点。他指出,最简单最便宜的发明已经产生出来了。虽然小公司或个人可以想象这些问题。但要解决这些问题,耗费成本太多。因此,根据这个论述得出结论:开发只能由有丰裕资源的厂商来进行。而且,减少大厂商间的竞争预期将带来更大的利润,这反过来为大厂商风险投资提供资金。减少竞争很可能使新发明得到更大的保护,在这种场合,由于发明的主意不再被窃取,为研究与开发增加支出的刺激会相应增加。

    3.规模经济

    在研究与开发中或许也有规模经济效益。一个较大的厂商能从事小厂商所不能从事的专业化工作。这个较大的厂商能使用小厂商所不能使用的专业化的设备。而且,大厂商为从技术创新上得到收益或许能等待更长的时间。

    4.工艺创新

    显然大厂商实行工艺创新有一个有利条件。任何能降低成本一定百分比的工艺发明,将导致成本绝对值的更大下降。日此,在给定领域里支出更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合理的。但这个有利条件被小厂商能够卖出或买进使用工艺创新的权利所抵消。

    5.多样化

    由于研究与开发投资的内在不确定性,多样化经营的大厂商可能从中得到更大的利益。理查德·R·纳尔逊相信,研究可能得到各种不同的结果,以致于在一个领域里的探索性研究可能得到另一个领域里的发现。因此,这样的探索性研究,对于多样化经营的大厂商有更高的刺激。而且,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能引起有足够资金从事这项事业的大厂商进一步多样化。由于多样化可能的扩张,风险有效地减少了。

    对垄断利润的管制

    人们能够论证,利润管制减少了或完全消除了被管制的厂商从事高风险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可能性。例如,公用电力事业就相对较少地资助研究与开发。这样,管制确实断绝了厂商所面对较高的利润分配目标。另一方面,被管制厂商经常得到保护以降低固有的技术进步蒙受损失的风险。因为管制机构通常允许价格上升以使厂商得到容许的收入率。换句话说,管制趋向于断绝厂商参加较低利润分配的可能性。这就是被管制厂商比非管制厂商会从事更多的研究与开发的一条理由。但是,刚才论述的两种互相抵消影响的净结果是不清楚的。

    进入壁垒

    人们认为,进入壁垒保护了被管制厂商免受这些新厂商可能会利用减少成本的创新来进入这个行业。这样的进入壁垒降低了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的刺激。另一方面,人们会预期,一旦任何创新被引进,它将被迅速地扩散到整个行业。因为在被管制行业里,厂商之间的竞争较少,为避免技术扩散所作的努力也较少。

    然而对州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或许揭示出,在运输业中,州际贸易委员会与其说是鼓励技术进步,还不如说是在阻碍技术进步。这个委员会从没有提出办法来补偿因公路运输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丧失运输量的铁路运输。这个委员会在批准通过改进设备以实现新的服务方面,现在仍然很勉强。一个典刑的案例是州际贸易委员会在货物运输中“拖延”批准引进用铁路平车装运卡车拖车的情况。简单说来,这个委员会从不允许出现危及现有经营者的变化。

    经验证据

    在这一节,我们将简要地评论一下那些试图把厂商规模同研究与开发联系起来的重要研究。首先,我们看一下那些探索各行业之间研究与开发的差异的研究工作。

    行业内差异

    沃利使用1955-1956年的资料,从8个两位数的S.I.C工行业分组中划分出198个大的厂商。沃利在他的有关厂商规模同研究与开发支出之间关系的调查中发现,“这个证据需要有一个比目前已整理出来的更使人信服的大厂商的案例。”不过,他的研究结果并没有产生更加肯定的结论。他的统计检验仅仅在电子机械和石油行业提出这样一个强相关关系。首先,他考察相对于厂商雇员总数的研究与开发人员。虽然研究与开发的人员数可能较好地代表了研究与开发总支出,厂商雇员总数也可能代表了厂商规模,但他的研究并没有清楚地证明这个关系。

    汉伯格(Hamberg)以同样的技术处理了1953年到1960年的数据。他考察了17个二至三位数行业分组中的340个厂商。然后他考察了研究与开发人员和由总雇员数和总资产衡量的厂商规模之间的关系,他发现,在15个行业里,“没有切实的证据”能证明研究的程度随着厂商规模或行业集中程度而增大。“总之,显而易见的是超过一定限度的行业集中大多不能对研究与开发工作起刺激作用。”

    为找出行业内研究和开发工作的差异,科马诺考察了1955年到1960年的资料。他发现,在许多行业里,较小的厂商从事着较大比重的研究工作。他并不是考察真正的小厂商而是考察大厂商组内相对较小的厂商。科马诺承认在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厂商中研究人员并不是相同的,他们有着系统的素质差异。因此,衡量研究和开发人员总数可能使研究结果发生偏差。另外,即使我们能够正确地计量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它们也未必转化为研究与开发工作的成果。

    曼斯菲尔德考察了3个化工业厂商和5个石油提炼厂商的详细数据。他断定,除化学工业以外,没有资料证明,相对于销售费用来说,最大的厂商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比较小的厂商更多。确实,在石油、玻璃和制药行业,最大的厂商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相对于销售费用来说,比小厂商要少些。不过,曼斯菲尔德的样本仅仅包括大厂商,所以,这可能已经使他的研究结果发生偏差。

    各行业间的技术变动差异

    现在,我们考察一些有关各行业间而不是一个行业中各厂商技术变动差异的研究工作。

    威廉森为了分析创新和行业集中之间的统计关系,引用了曼斯菲尔德的石油、焦煤和钢铁业厂商的例子。他用四家厂商的集中率衡量“垄断”。他得出的结论是,在一个行业内,最大厂商提供的创新的相对份额随着垄断势力的增强而趋于下降。他发现,当一个行业里的四家最大厂商的集中率超过50%时,它们所提供的创新少于它们应占有的份额。

    谢勒考察了行业内领先厂商中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相对应的专利数目资料。他发现,除了少数大厂商的例子外,公司专利增长的比例小于销售额增长的比例。因此,他的资料并不支持这样的假说,即大公司对发明的高产出是起促进作用的。在1955年,他发现,销售额低于50万美元的厂商,相对于它们的规模而言,比多数大厂商创造了更多的发明。最后他发现,结构性的市场势力和取得专利的发明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很小的。在后来的研究中,谢勒修改了上述几点结论。他收回了下述观点,即用专利衡量的行业发明努力与行业集中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存在。他相信,有证据说明,在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员数与行业集中之间存在着某种正相关关系。

    对经验证据的批评

    对于旨在揭示厂商规模与发明活动或产出间关系的研究,人们提出了许多批评。批评者杰西·马卡姆(Markham)指出:

    “发明和创新的努力如何受到厂商规模影响的任何答案,都是悬挂在一根极纤弱的可交替上下弯曲的芦苇上的,而究竟弯向何处则取决于当时统计风向的种类。与此类似,关于市场势力与发明、创新努力之间的精确关系,我们同样也无法确定。”

    从理论性更强的角度说,如果这些研究是正确的,即大厂商进行研究与开发的不利之处使得那里研究与开发的强度比较小,那末,研究与开发的分散化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就如麦吉(McGee)已提到的,

    “经济学家反对市场,断言大公司缺乏效率和不求进取,不仅是骄傲自大;而且多少是同他们的教义矛盾的;如果经济学家比实际的和潜在的企业家及投资者更高明,他们(或他们教导的人)就值得进入或进行投资。假如他们不这样做,他们一定不愿意认真地对待他们自己的诊断,或者辜负社会对他们的信任。”

    专利

    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如下:

    国会应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在限定的时间内保护作家和发明家对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利。

    这个条文提供了我们的专利和版权法规的基础。在这一节里,我们将简要地考察专利的历史和它们在经济方面的一些情况。

    取得专利的要点

    专利法保护发明达17年。而这个发明须保证具有新的和有用的工艺、机器、工业制品或物质成分。一般来说,发明必须符合这四个条件中的一个,否则,将得不到专利。再者,对于工业制品初始的和装饰性的设计,可能还包括家具、纺织品、车辆和工业设备,以及珍宝工艺品的设计,也可得到设计专利。

    1.工艺“工艺”(Process)这个词与方法(Method)是同义的。工艺类型的发明例子包括诸如金属处理和药品生产采用的化学工艺。机械工艺的例子是电子工艺和工业制品的制造。

    2.机器

    包括打字机、车床在内的所有机器都可取得专利。机器的一般定义是带有动力装置的机械。

    3.工业制品  工业制品包括服装、没有动力装置的简单工具、家具。

    4.物质成分“物质成分”这个词包括纯化学化合物和化学混合物。

    有用性

    虽然专利局使用的实用性标准并不是非常严格的,但专利局仍然要求发明是实用的,否则专利将不予批准。如果实用性标准是严格的话,那么,第一个电话或收音机真空管将得不到发明专利。不过,无聊或不道德的发明不能取得专利许可,因为它们缺乏效用。基本上,效用的检验是,它必须有最显然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某些实用的东西会从享有专利权的发明中产生出来。

    新颖和通俗易懂

    为了获得专利,发明者必须说明这个发明是新颖而不通俗的。专利通俗性的检验涉及到对有关的技术领域里知识状况的调查。基本规则是,如果“对一个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来说,从总体上看,一个专利申请在发明当时是通俗易懂的”,则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这个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是虚构的,他被假定为已经了解该发明的各个方面,它们或是先前已获得专利或是已被出版刊物描绘过的。

    可操作性

    如果发明是不可操作的,专利局可以拒绝通过这项专利。专利局要求发明者提交一个工作模型或一些物证以证明这个发明是可操作的。申请人很少遇到这种要求。不过,美国专利局轻易授予专利权并不说明整个情况。专利会受到法院的挑战,法院并不是那么宽厚地承认这种权利的。例如,1966年到1971年间,69%的上诉到联邦法院的专利被宣布为无效。

    谁可以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制度要求,专利申请只能由发明者提出。(也有例外——例如,当发明者死了,疯了,身体不好时,或者是联合发明者,或发明者已把他或她的专利权转让给别人,并拒绝签署专利申请时,或发明者不能找到时。)每个专利申请者都必须起誓以证实她或他自己是第一个和唯一的发明者。专利通常授予个人或法人,而不授予合伙公司或空头的合法实体。

    专利许可的目的

    有关专利许可的传统观点是专利促进了发明。专利制度的第二个目的是促进投资。第三个目的是鼓励秘密公开,因为专利保护能使发明者把在没得到保护时会保密的东西公诸于众。最后是创造产权,西方社会经常为个人的观念建立产权,把它作为自然法原则的一种扩展。

    技术创新与损失的消费者-生产者剩余

    我们已经概括了有关专利制度的一些潜在利益,这些潜在利益是由专利报酬和专利制度的前景等观点证明的,这里,我们要考察专利制度的社会成本。可以假定,社会成本是由于获得专利的发明实行垄断定价带来的资源配置不当造成的。持有专利权的创新者可通过专利的排他性来获取垄断利润,也可通过允许别的厂商使用专利权来收取与垄断利润等值的专利使用费。社会仍然能够通过被配置在别的地方的资源的节约而获得纯收益。社会从新产品或新的更有效率的生产工艺中得到收益。然而,垄断定价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当进而造成的社会成本,可能会抵消取得专利权的创新提供的收益,假如该专利产品终究成为市场上可供利用的产品的话。如果没有合适的替代品可资使用或消费者没有替代品的知识,专利持有者就可能把他的产量减少到低于竞争条件下的水平,并把价格提高到高于竞争条件下的水平。并且,专利持有者可通过改进原有的专利而得到更大的垄断利润。其结果,专利制度的社会成本可能远大于提供给社会的利益。为了正确地进行专利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必须把上面讨论过的收益加总起来,然后减去资源配置不当的成本,以及没有专利发明制度对社会可能会有的机会收益。推测起来,专利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某些场合,得自特定的创新发展的收入超过专利制度所产生的成本。不过,专利制度之所以存在,也可能只是由于没有其他合适的制度可供选择。

    商业秘密

    近年来,专利标准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结果,大批专利由许多法院宣告无效。与此同时,在商业秘密领域里,法院进行了反方向或反作用的活动。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大部分法院现在承认盗用一项发明所泄露出来的秘密是违法的。保护商业秘密学说的依据是不正当致富原则。就秘密资料来说,法院不允许个人从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违反商业道德而获得利润。法院已经保护这样的商业秘密,如处理化学品的方法、化学配方、信用评价、建筑规划和广告等。著名的商业秘密是可口可乐的配方。另一个是史密斯的咳嗽糖浆的配方。据报道这种糖浆已有100多年历史了,但仍然“神秘莫测”。17年专利保护期与商业秘密提供的保护相比是很短暂的。曾用于制作最高级乐队所用的钱的钢材的秘密冶金生产方法已有几个世纪之久了。这样的生产方法是由同一个家族继承下来的。尽管如此,用商业秘密的形式(而不是用专利的形式)保密资料的人们是在冒险,因为秘密是会被泄露或公开的。

    专利保护期——最佳保护期是17年吗?

    我们的专利制度延长到17年,这介于英国的14年和21年之间。别的国家允许他们的专利从15年延长到20年。某些国家有两个或三个取决于发明类型的不同保护期。当专利保护延长则,就可能出现一种权衡替代。一个人预计某一特定发明享有的财产权或垄断权的时间越长,可以推测就越会有更多的资源被用于发明专利项目。然而,专利保护期越长,该专利的垄断就存在得越久,并且价格保持在垄断水平而不是竞争水平上的时间也就越久。为找到社会中最佳的专利保护期限,我们要权衡的是为了专利产品而引致更多的研究和更多的创造性努力,还是在专利保护期内支付更高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