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18 从法律角度看竞争与垄断(1/2)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从各个方面对法院如何处理垄断行为有了比较多的了解。这些章节既叙述了产业组织理论和经验研究结果,也叙述了法律对这些活动的处理。本章则对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关于竞争与垄断的观点进行总的考察。反托拉斯法、公共政策和政府调节措施的新近进展,将推迟到下一章去讨论。

    回顾一下前面各章的内容,尤其是第3章,就可以发现,并不存在一个可赖以制定一种清晰一致的有关商业行为的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同样,已经获得的经验证据也不能为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简单而又明确的准则。例如,由于规模经济的差异,较低程度的集中在某些产业中是有益的,但在另一些产业中也许是有害的。进一步说,生产函数、信息、资源和决定市场结构的其他变量的差异,也意味着没有一种产业行为模型总是能够适用于公共政策分析。因此,经济理论并未提供一个始终如一的完善的典型,来作为各种公共政策的衡量标准。由于这一点,以及由于法院的判决常常形成某些与导源于市场力量的刺激相异的鼓励作用这一事实,我们的注意力将集中在法院对竞争和垄断的解释上。

    早期公共政策

    目前有关限制贸易的行为的公共政策肇始于19世纪后期。在从1890年开始颁布一系列联邦反托拉斯法之前,是用借鉴于英国的习惯法来控制限制贸易的行为的。这里所说的习惯法,指的是法院的处理超出了立法措施的范围。习惯法也是对成文法作出最终解释的工具。控制限制贸易行为的公共政策源自支配以契约为基础的私有财产的习惯法。

    辅助条款

    习惯法中明显包含着的有关限制贸易的行为的公共政策,集中在辅助条款或用来补充某一契约的其他契约上。在15世纪期间的英国,由于当时人口流动水平低,管制限制贸易的活动的辅助契约是非强制性的。很多附加契约和协议,禁止卖者同买者们之间展开任何竞争。一个无力迁移的卖者实际上会最终失去其生计。第一个记载下来的处理限制贸易行为的习惯法案例的判决,含有一个辅助条款。该条款附加在约翰·戴尔所拥有的企业的拍卖契约上。戴尔原来应允“半年内不再在本镇使用他的染色手艺……”。法院判决原告不能根据契约向戴尔收取违反协议的款项。按照习惯法,该协议限制了贸易。那时所说的限制贸易,指的是不利于“公正的”商业活动。

    后来,当市场扩大和货物与劳务的流动性增大时,如果(1)辅助契约规定了特定的时期(例如5年)和地域,和(2)如果它们是“合理的”,那末,习惯法便坚持履行辅助契约。

    转向执行辅助条款这一点,在1711年的值得庆祝的米切尔近雷诺兹案例中显露了出来。在这一案例中,原告米切尔以被告雷诺兹不再在邻近做面包生意为条件,向被告租借了一爿面包店。后者也是一个面包师。这样,原告实际上既购买了面包店的使用权,也购买了以前伴随着它的面包生意。法院否决了雷诺兹提出的有关辅助条款的理由,因此米切尔赢了这场官司。这一案例值得庆祝的理由是,法院将贸易限制系统地分为“好的”和“坏的”。帕克勋爵提出要进行这种区分。他将限制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前者是无效的,后者是有效的。他指出,利用一般限制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另一方面,某些为恰当的考虑所支持的特殊限制是可接受的。如果在时间和地点上受到限制,这些部分限制或辅助限制通常会得到确认。因此,米切尔与雷诺兹案例意味着推理规则的形成(法院必须诘问限制是否合理)。

    到19世纪时,辅助契约是合法的。在该世纪末,法院放弃了“特殊需要”,开始单独考虑限制的合理性。自那时以来,推理规则也在这个国家的反托拉斯立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搞清楚一种特殊的限制是否“恰当”,法院需要了解限制的目的以及它所产生的结果。

    明确的契约

    第二类限制贸易的契约,包括那些旨在固定价格或使用其他垄断手法的契约。这类契约一般要求在同一产业的厂商之间达成串谋性质的协议,未确定整个产业的价格、产量、质量水准或采取其他削弱该产业中的竞争的统一的做法。这些做法能使这些厂商在市场上或产业中形成一种垄断。习惯法对这类契约的处理,不是一致的。

    英国习惯法

    随着自由放任在英国成了压倒一切的哲学,法院承认了很多对于上述推理规则来说的例外。例如,法院会认为,不是局外人,而是契约中有关的那些人,最适合于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因此,谁论的根据是,契约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从而不能违反公众利益。最后,在英国,规则成了例外,而例外则成了规则。固定价格的协议得到了执行。上议院甚至赞成签订不去进行竞争的世界范围的盟约。

    美国习惯法

    在美国,对于贸易限制来说,习惯法并不像在英国那样为人们所接受。处理各种案例时对贸易限制的解释便显示了这一点。在1898年美利坚合众国诉阿迪斯顿管子与钢铁公司这一早期谢尔曼法案例中,巡回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断定,除了“合理的”辅助(部分)限制,习惯法谴责所有其他的贸易限制。因此,与英国的规则相反,美国的法院并不对定价、地区分割或一致拒绝交易进行合理性的检验。法院宣称,限制贸易的所有契约本质上都是非法的,都不能履行。契约的目的并无差别。若一家厂商不是通过成本最小化的方法而获得垄断地位,这便被看作是非法行为。这一观点构成了谢尔曼法第一条的基础。谢尔曼法则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律的主干。最高法院首次解释谢尔曼法时也采用了这一观点。

    在其他情况下,限制贸易的契约必须经过合理性评价才能生效。只要那些契约牵涉到的厂商数目只是产业中的一个较小的都分,并且整个产品市场没有普遍受到影响,它们便会得到履行。另外,如果契约的目标是合理的,这样的限制贸易契约也会得到履行。如果有关各方不滥用特权,如果价格并不过分地上涨,这种契约常常也会有效力。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第二条和第五条,便在某种限度内体现了这一观念。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源

    随着内战结束后全国市场的发展,通过小公司的合并形成了一些大公司。这些大公司开始采取被人们看作是垄断的作法。19世纪下半叶揭发出来的巨大公司的不适当的作法,最终导致限制那些所谓托拉斯的势力的立法。最初的反应,是通过了1887年的州际商法。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这些法令旨在阻止托拉斯采取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

    托拉斯的形成

    有趣的是,托拉斯这一新的法律用语最初为洛克菲勒的美孚石油公司所广泛地运用。该公司的代理人作出了一种安排,依靠这一安排,几个公司的股票所有者将他们的股票转移给一群受托管理人。作为回报,股票所有者以证券的形式得到报酬。这种证券使他们可以在联合管理的公司的总收入中获得特定的份额。在18世纪末,“托拉斯”一词被随便地用来指所有形式的可疑的商业合并。在石油、糖、棉花、威士忌和其他产业中出现了托拉斯。看起来托拉斯在以增大的速度吸收着新企业。并且,人们还可以感觉到,合并过程是通过掠夺性的手法进行的。事实上,美孚石油公司即是使用这种手法的一个典型例子。法院判决美孚石油公司的煤油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法院认为,较低的价格迫使很多竞争者倒闭或为了清偿债务而将自己的股票出售给竞争对手。然后,通过缩减产量,美孚石油公司能够抬高价格,从而会获得垄断权力。1890年的谢尔曼法即是对这类活动作出的反应。它所包含的公共政策是促进美国经济中的竞争。这一法规的作者谢尔曼参议员在国会上说,谢尔曼法“不是确立一条新的法律原则,而是利用习惯法中已有的并已得到公认的原则”。但正如我们在上面所看到的,习惯法并非特别明确,而且美国第51届国会的立法者们对它肯定不是很熟悉。实际上,在人们看来,似乎谢尔曼法是国会说服联邦法院去确立一项联邦反托拉斯的习惯法的一种企图。

    主要法令

    国会于1890年颁布了一长串旨在遏制贸易限制和垄断的明确的法令的第一个。对这些法令的考察显示,国会在以三面进击的方式对垄断发动进攻。例如,存在着诸如谢尔曼法第2条那样的法规,它们将注意力集中在导致产业垄断的结构因素上。另外,包括克莱顿法第2条和第3条在内的一些法规直接向垄断行为发动进攻。最后,一些法规直接将注意力集中在市场绩效上,例如1970年经济稳定法就是这样。表18.1列出了旨在阻止贸易限制的重要的联邦贸易管制法令。

    表18.1重要的联邦贸易管制法令

    结构指向的法令

    行为指向的法令

    绩效指向的法令

    谢尔曼法(1890)第2条:禁止垄断或垄断图谋。

    克莱顿法(1914)第7条:禁止兼并,若这种兼并的结果会显著地削弱竞争或产生垄断。

    该条款的修正案(1950)-塞勒与基福奥弗法:阐明第7条适用于资产兼并。

    克莱顿法(1914)第8条:禁止连锁董事会。

    谢尔曼法(1890)第1条:禁止限制贸易的合并和串谋,包括纵向限价和横向限价、联合抵制、划分市场和其他作法。

    克莱顿法(1914)第2条:禁止显著削弱卖者竞争的价格歧视。它的修正案(1936)-鲁宾逊-帕特曼法:禁止显

    著削弱买者竞争的价格歧视。

    克莱顿法(1914)第3条:禁止排他性的交易和其结果会显著地削弱竞争的限制性安排。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第5条b:禁止不公正的竞争方法,确立并限定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权力。修正案(1938)——惠勒-李法:禁止不公正的贸易作法和虚假的广告。修正案(1976)-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提高了申兼并的要求。

    1942年紧急价格统制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建立物价管理局来控制价格和租金。

    1950年国防生产法:在朝鲜战争期间对价格进行控制。

    1970年经济稳定法:赋予总统在高通货膨胀时期控制价格的权力。

    a 1974年和1976年得到修正,提高罚金和在更广的范围内实施.

    b

    1973年和1975年得到修正,提高罚金和授予制定整个产业的规则的权力。

    结构指向的法令

    三个法令条款力图通过调节产业结构来消除垄断。

    1890年谢尔曼法这一最早的反托拉斯法令的第2条以下述概括性的语言未禁止垄断行为:

    ……任何人执意垄断、或试图垄断、或同其他任何人串谋或结合起来去垄断几个州内的、或同外国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任何部分,必定是犯罪或不端,应当由法院决定处以不超过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或不超过一年监禁的处罚,或以上两种处罚并用。

    由于在美孚石油公司案审理时最高法院对概括性的法令语言所作的解释和执行谢尔曼法第2条的模糊的历史沿革,1914年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为调节产业结构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标准。

    克莱顿法第7条宣告取缔那些引起一种产业的结构发生变化、从而明显地减弱竞争的兼并:

    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收购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的股票或股本的全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任何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的公司不得收购一家或更多家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资产的任何部分——若在国家任何地方的任何商业领域,这种收购的结果……会显著地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

    最初的第7条仅仅禁止导源于购买股票的反竞争性质的兼并,因此留下了一些漏洞。1950年通过的塞勒与基福奥弗法对这一条作了修正,将通过收购资产进行的兼并包括了进来。最后,克莱顿法的第8条禁止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建立连锁董事会。

    行为指向的法令

    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都含有旨在阻止某些类型的具有反竞争效应的商业行为的条款。

    谢尔曼法第1条指出:“任何以托拉斯、或共谋、或其他的形式联合起来限制几个州内的或同外国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契约,都被宣布为是非法的。”这一概括性的语言已由法院进行了解释,用来禁止诸如纵向限价、横向限价、集团联合抵制和划分市场等做法。

    克莱顿法第2条为1938年的鲁宾逊-帕特曼法所修正,它的目的是阻止价格歧视。第2条a款叙述了国会确立的有关基本原则:

    下述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同一等级和质量的商品的不同买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价格歧视,……这种歧视的结果,会在任何贸易过程中显著地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或者会显著地损害、摧毁或阻止同任何转让或会意地接受这种歧视的好处的人之间的竞争、或同任一顾客之间的竞争——除非由于销售的或送交的商品的数量或产销方法不同,导致生产、销售或送货的成本出现差异,这些应当回收的费用仅仅得到补偿。

    原第2条基本上是为了阻止也许可以看作是削弱卖者之间竞争的那种价格歧视的反竞争效应。而鲁宾逊-帕特曼法则起因于小型企业对较大的竞争者利用其势力去诱使供应者向它们给出较低的、歧视性的价格这一点所作的抱怨。第2条f款的内容反映了国会阻止这种作法的企图:

    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有意地诱发或接受本条所禁止的价格歧视,都是非法的。

    克莱顿法第3条禁止排他性的贸易契约和会显著削弱竞争的限制性安排:

    下述行为是非法的: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通过正式的、非正式的协议,以租借者或购买者不能使用或买进出租者或销售者的竞争对手的物品、货品、供应品、机器或其他商品为条件,在签订销售契约或出租物品、货品、供应品、机器或其他商品——不管它们是否获得专利——供在美利坚合众国范围内使用、消费或转售时,对价格打折扣或给予回扣。这里,这些在这类条件和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下的租借、销售或销售契约,会在任何商业活动领域显著地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指出,“商业中的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不公正竞争方法和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特此宣布为非法。”联邦贸易委员会被授权执行这条法令。原法令仅仅禁止“不公正竞争方法”。不过,1938年的惠勒-李法加进了禁止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作法的内容。

    原第5条仅禁止“商业中的”上述行为;但1975年的马纳桑-莫斯保证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的第201条将原第5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商业中的或影响商业活动的”行为。这一法令也正式授权给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整个产业范围内的规则,来保证法律生效,禁止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禁止不公正的竞争方法。

    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改进法修正了克莱顿法的第7条,要求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兼并须事先通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绩效指向的法令

    除了影响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法令外,国会过去还制定了力图更直接地控制市场绩效的法律。这些法令多年来采取工资与物价稳定方案的形式。它们出现于战时,最近出现于通货膨胀上升时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会通过了1942年的紧急价格统制法。该法令的目的如下所述:

    本法令的目的是,稳定价格,阻止反常的、投机性的与无根据的价格和租金上涨,消除和阻止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由反常的市场状况或紧缺所带来的囤积、操纵、投机活动和其他造成混乱的做法……依照该法令设立了物价管理局,在战时调节价格和租金。

    在朝鲜冲突期间,国会通过了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这一法令授权总统在战时确定价格和租金的上限,以稳定国民经济。

    在国家并未处于宣战状态但却陷入高通货膨胀的时期,国会通过了1970年的经济稳定法,用来修正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该法令再次授予总统以稳定工资、价格和租金的权力。尼克松总统在一系列行政命令中利用这一法令所授予的权力来实行工资和物价控制。

    实施反托拉斯的其他重要方面

    禁止的特性

    反托拉斯规定并未告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如何去做,而只是告诉他们如何不应该去做。在这种意义上,反托拉斯是禁止而不是引导。由此可见,反托拉斯不是调节企业行为的基础。

    管辖范围

    反托拉斯法仅仅适用于对州际商业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贸易限制。正如最高法院所解释的那样,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限定国会只能干预影响州际贸易的活动。原则上只有对涉及州际某个方面的商业活动才可进行干预。然而,法院对“州际”作越来越广泛的解释,将其运用于对商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例。进而,州一级对反竞争做法的干预覆盖了地方的贸易限制。

    实际上,诸如谢尔曼法等法令也波及其活动会影响美国对外贸易的美国侨民。例如,谢尔曼法在1962年被运用于大陆矿石公司诉联合碳与碳化物公司一案。在该案中,被告极力垄断加拿大的钒市场。被告通过其加拿大子公司策动政治行动而断绝原告在加拿大市场的联系,来实现这一目的。

    匡正与制裁

    反托拉斯法令通常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例如,谢尔曼法指出,任何被发现违反了第1条或第2条的人都会被指控为犯罪。最近,对一个被证明有罪的人的罚款额可达到10万美元,或将其判处3年监禁,或同时施行这两种处罚。对一个公司可以罚款100万。司法部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来约束违法行为。司法部要求法院采用的匡正措施,包括解散、分立、剥夺财产或使一家公司放弃其某一经营活动。例如,可能迫使一组肉品包装者放弃它们所控制的或拥有的肉店。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独有的特点之一是,它允许任何受到违法活动侵害的人控告被告,除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外,还向被告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的要求。在60年代,通用电气公司和其他大的电气设备制造商一起,按三倍损害赔偿要求支付了两亿多美元。一些公司职员被罚款,其中一部分人甚至进了监狱。

    谁有权利起诉

    不只是司法都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法提出控告。例如,私方也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其他匡正违反谢尔曼法的诉讼。法院根据意欲成为原告者所受侵害的直接性,来确定诉讼权利。因此,如果你希望根据谢尔曼法提起诉讼,你必须征明(1)你所受到的侵害是由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或者这种违反至少是造成该侵害的实质性因素,(2)被声称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反托拉斯法律打算要进行保护的原告的商业活动。

    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

    在某种意义上,在通过克莱顿法以后,国会关于反托拉斯法律的注意力,基本上集中于将不包括在谢尔曼法有效范围之内的例外写进法规。克莱顿法在寻求工会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约束这一点上未能成功。然而,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的确保护工会不受反托拉斯立法的约束。因此,今天工会能够合法地从事按照常规要受到禁止的活动,只要它们不同非劳动群体联合起来或进行串谋来实现它们的目标。

    米勒-戴丁斯法

    1937年通过的米勒-戴丁斯法是对谢尔曼法第1条的修正。它容许公正贸易的协议。当一家制造商规定所有销售这家制造商的产品的人不能按低于牌价或公正贸易价格销售该产品时,便出现了公正贸易的协议。这也称为维持转卖价。这种类型的公正贸易的协议看起来违反了旨在阻止限定价格的反托拉斯法,然而,米勒-戴丁斯法却使这类限价变成了合法的。

    1976年3月16日,国会废除了米勒-戴丁斯法。这时,上述免受谢尔曼法约束的一个主要后果是抑制零售者之间的价格竞争这一点,已变得很清楚。

    小企业

    容许小企业在不触犯反托拉斯法律的限度内从事某些一致的活动,这一立法工作始于1953年的小企业法。

    劳工和农业

    根据克莱顿法的第6条,劳工和农业组织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农业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的范围,为卡珀-沃尔斯特德法(1922年)、协调销售法(1926年)和鲁宾逊-帕特曼法的某些条款所扩充。劳工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则为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所巩固。

    体育运动

    大部分商业性的活动受反托拉斯法管辖,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棒球运动仍未受到反托拉斯法律的触动。按照谢尔曼法的最初看法,它不是商业活动,所以在今天没有被作为商业活动对待。棒球运动在不受反托拉斯法管辖这一点上是破格的,因为任何其他职业体育运动都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

    专业人员

    最近有关反托拉斯法律的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是对诸如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员的干预。专业人员不再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辖。他们不能以任何方式制定最低限度收费标准或阻止竞争性的出价。传统的有关保持高质量的符咒不再保护专业人员,使其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影响。

    保险业

    麦卡伦-弗格森法使所有保险业务活动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管辖。保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详细记录和承保投保人的保险物。因此,由于麦卡伦-弗格森法,这种受州法律调节的活动可以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管辖。

    政府所采取的一些阻碍竞争的活动也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管辖。在1943年的帕克诉布朗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个规定葡萄干产量和价格的政府机构的活动,尽管这一做法是大多数种植者所要求和赞成的。州的干预并不是州际商业活动的包袱,因为它与联邦农业政策相一致。另外,谢尔曼法对“任何人”限制贸易的契约的禁止,适用于民间企业,但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自帕克诉布朗的案件以来,法院已缩小了州的例外行动的范围。今天,州的大胆的限价企图已处在谢尔曼法的管辖之下。

    对外贸易

    有时候,是以通过组成卡特尔可以更好地达到某些目标这样的判断为基础,来作出某些活动免受反托拉斯行动影响这样的选择的。例如,韦布-波默林法使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通过生产者的协商而采取的服从出口贸易目的的行动或达成的协议,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影响。

    公共事业

    人们曾经争辩,电力和天然气供应的自由竞争,会导致不合意的结果。自然垄断理论构成了这种说法的主要基础。受到政府管制的产业,是那些收益被认为只有通过政府的措施才能保持公正的产业。为了充分地管制这样的产业,进入实际上完全受到阻止,现有企业不会因为它们保持着垄断地位而被起诉。

    银行业

    就像在公共事业中那样,在银行业中也产生了反托拉斯问题。对银行业提供的服务和价格的控制,并不像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控制那样深广。迄今为止,尚未对银行业的日常经营进行过反托拉斯质疑。然而,已经出现了兼并和反托拉斯政策问题。根据克莱顿法第7条,可以对银行兼并提出起诉。

    主要案例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在介绍特定案例的来龙去脉时分析了很多产业组织概念。本节的目的,是辨明影响产业结构、行为和绩效的一般法律原则与法院的作用范围。

    结构

    谢尔曼法第2条指出实行垄断是非法的。应当加以注意的是,该法规不是把成为垄断者,而是把实行垄断看作是非法的。因此,当发现存在垄断局面时,法院必须确定,垄断者是不是通过垄断活动来取得这一地位的。

    一家法院曾经把非法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