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章 活力论(2/2)

的塑性物质构成的就行了。不管怎样,完全可以想象,人类也许会构造出一种装置来,在该装置中每个零件完成几种不同的功能。

    在过去关于有机界有目的性的讨论中,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论点:当我们发现了一件工具,我们就下结论说该工具是为某一确定的目的而制作的;类似地,从有机自然的有目的性这一特点,我们必然要推论到造物者(神,隐得来希)的存在。然而,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立具的目的在其本身之外,有机体的目的则在有机体本身之内,而且在于其本身的保持。没有证据表明有机体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调节不是由纯粹物理定律决定的。当生物学家对此答复说:物理学的盲目的力和定律对生物学是不够充分的,有机界的力是有目的性的;则我们也可以回答说,用这种方式来区别这些力是荒谬的。

    力的原始概念本身就包含了目的的观念,但这种被赋予了人的特点的概念已被物理学的纯化作用所废除了,因为人们认识到,这样做没有能说明任何东西。同样,假定支配着有机物的那种有目的性的力也没有能说明任何东西。有目的性的力这一概念的内容不是空洞无物就是被赋予了人的特点。

    虽然如此,某些科学家,就象活力论者约翰内斯·赖因克,仍然保留着这种混乱的观念。赖因克认为当他引入一种生命原理来代替生命力时,他已取得了进展。他的原理不能应用于原子而只能应用于极复杂的结构物。引入了一些新的力,这些力被假定为不同于物理学上的力。赖因克把组织性、生殖和心灵当作生命原理的基本要素,而且认为生命原理与能量原理是等同的。他试图把生命自律建筑在目的论的基础之上,引入了一种目的论的力,这些力造成了特殊类型的事件——目的论的而非因果性的事件。赖因克还谈到支配者,这指的是一些有目的地起作用的力或定律,因果**件是从属于它们的。身体的每一部分,例如眼睛的每一部分,而且还有整个眼睛,最后以至整个有机体都有它们自己的支配者。但是这种支配定律的观念是不能应用于自然科学的。因为只有当自然律被看作类似于人类的戒律时,才可能对它们应用高级与低级、长官与部属这类相互作用的关系。只要认识到自然律不过是事件实际进程的普遍描述,这种被设想为控制一切其他力的支配者的概念就还是悬而未决的。如果活力真的是存在着,那么它们不是比物理力更高级,可以说,它们与物理力是同等级别的。

    杜里舒也认为物理定律用来解释有机事件是不够充分的。他试图用一系列论点来证明生命自律,其中最重要的论点是主张有机体不是机器。他用实验表明,如果把那种处在有机体的某个部位时会发育成眼睛的细胞,移植到另一个通常是生长耳朵的部位去,那么这些细胞长成的是耳朵而不是眼睛。因此,有机体的各个部位是可以互换的。杜里舒把这种系统称为诣势系统。现在,机器可以指两种不同的东西,一种是无例外地遵从物理定律的系统,另一种是其中每个零件都有一个确定功能的系统。杜里舒把一个概念转换成另一个概念而没有证明这两个定义是等同的。而他整个的论证要依赖于这两个概念的等同。

    杜里舒的第二个证据是基于目的论的一个特例,其中,感受性的问题占有一席之地。尸体以一种确定不移的方式发生反应;与此不同,有机体能在不同条件下对外界刺激发生不同的反应。刺激和反应在其各个部分中并不都是均匀同质的,它们只有作为整体来说才是如此。在无机自然中,相同的刺激总是引起相同的反应;在有机自然中,按照杜里舒的说法,情况就不是这样。他用电报作为例子来说明这点:电文“约翰在家过完了一天”引起一种确定的反应,该反应既不依赖于电报的外观,也不依赖于电文的措词:但假如修改一字(把“一天”改作“一生”)就会引起一个全新的反应。对这类例子,杜里舒谈到一种“有机体反应的历史基础”。针对这一论点,我们可以说,这类例子并没有排除用相同的方式在无机领域和有机领域内解释反应的可能性。即使在无机领域,刺激的极小差别也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为了解释有机体中刺激与反应的不同,只要设想一种十分复杂的机械装置也就行了。

    杜里舒有一个想法是正确的,而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杜里舒认为:在所有证明生命自律的实验中,主要之点是要在十分相似的条件下发育出十分不同的东西来。现在,假如没有可感知的不同——亦即,存在于空间的东西并无不同,那么就必须假想一个新的原因,这一原因由于它的非空间性而与物理事物相区别。任何物理事物都一定处于空间性的坐标系内。假想的非空间性原因被杜里舒指称为生命的内部自律——或者换个名称,叫隐得来希。为了证明生命自律就一定要表明,有机体中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的时刻能发生不同的事情。但是,上面所给出的细胞移植(眼睛——耳朵)的例子并没有提供这种证明,因为该例中决定发育的是不同的环境;因此,这是一种空间性的处理,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非空间性因素的存在。

    在有机界中,无论我们考虑生殖、遗传、明显自发动作等现象还是考虑任何其他事实,我们找不到什么问题是专门科学——生物学,以及间接地,化学与物理学——所不能解决的。这些问题中没有一个会造成任何原理上的困难——认识论的困难——以至于其解决需要哲学的帮助。对于遗传性的问题,的确有人说过,一个拥有其全部特性的完整的个体如何能包含在象人类精子那样微小的物体之内,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从认识论的观点看来,这并不难于理解——它根本不是什么奇迹,——因为一切量值的相对性告诉我们,物质的最微小的粒子所可能有的相互区别正如人体所可能有的一样多——亦即具有无穷的多样性。一切所谓的生命现象之谜,可以说,仅仅只不过是量方面的困难:它们并不是由生来分隔的领域之间的联接所产生的。这样,对于自然哲学而言,有机体不过就是一些特殊的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它们被包含在物理世界图象的完美和谐的秩序之中。

    关于量子论与生物学的关系,请参阅石里克的论文《量子论及自然之可知性》(《论文集》维也纳1938;再版于《定律、因果性和概率》维也纳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