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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必然性与力(第三章的补充)(1/2)

    在思想史的初期,自然概念的内容更多地用人性的形式来表示。其时,原因被看作是一种努力,一种奋斗;人们认为这种努力或奋斗,可以说,根据必然性从其自身中排出了结果。因果关系被设想成是联结原因与结果的真实环节——这是休谟在他当时即已抨击过的观点。到了晚近的阶段,那种认为结果是由原因通过某种决定之类的东西而不得不产生的神秘观念,被马赫称为拜物教的残余。马赫整个地抛弃了因果概念而代之以“函数的”依赖关系(模仿数学中使用的术语)。但是实际上这仅仅只是名称的更换而已。很难理解,为什么自然中的实在的依赖关系,只能仅仅被当作数学上的逻辑概念性的关系而不能被指称为“因果的”关系呢?特别是原因与结果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和拜物教不发生关系。

    在我看来,远为危险的是拟人论或拜物教;它们是那么容易和自然津这个词联系在一起。“律”这个字容易引人误解,因为它本来使用于人类社会,指的是一种统治机构的法令,用以强迫被统治者接受某种一定的行为类型。“律”这个字正是在这种用法上被借用过来的。但是自然律则决不是加于自然的一种法令,决不是对事物实施什么所谓强制并要求事物加以服从的。自然律只是一种单纯的公式,它描述自然的实际行为而不是规定自然应当成为的模样。

    因果性的概念包涵着必然性的概念,从而自然律的概念也包涵着必然性的概念。但必然性概念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呢?它不再指强制之类的东西(这是“自由”的对立物,它意味着有意识的存在物的努力或奋斗),而是指一种规则性(这是“偶然”或无规律的对立物)。这儿,必然性指的就是普遍有效性,既不多些也不少些。这句:“A

    必然随着B 而发生”就其内容而言和句子“每一次只要状态B

    发生,状态A即随之而发生”是完全等同的。前者没有比后者多讲了任何东西。由此可以看到,在自然界,只有当相同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重复发生时才存在因果性、定律或必然性的问题。只有当相同的(或至少,类似的)过程能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发生时,陈述“A

    每次都随着B

    而发生”才有意义。自然的均匀同质性乃是定律概念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个观点应该说没有什么地方可以使人感到奇怪了——因为全部知识,并因而也包括了自然律的构写,都是以世界上各种类似性(同一性)的发现为基础的。

    和那种由于原因及必然性的概念所造成的错误相比,类似的错误也往往作为另一个概念的后果而产生,——这就是“力”的概念,它有时甚至被拿来与原因的概念相提并论。即使在今天,人们有时还相信力是自然事件的真正原因,并从而不自觉地想象有某种类似于意志的东西在那儿竭力奋斗并指向某一目标或目的物。由于观察到手一松石块就以一定的加速度落到地上,人们就把这归因子地球的“重力”,正是这个地球“力图”把石块拉向自己。基尔霍夫,尤其是马赫,十分正确地指出,象这样的拟人论的概念,不管从力这一概念的起源来看是如何容易得到解释,它们与物理学却是毫不相干的。力这一概念的起源无疑是来自肌肉的用力,这种用力是人在试图移动物体时所体验到的。人们观察到越是要使移动加速,为移动物体所必需的肌肉的用力也就越大——此外还取决于一个由物体性质所决定的因素,该因素称为“质量”。这样,质量与加速度的乘积被定义为力的度量。(这样下定义的是牛顿。)

    要是我们,举个例子来说,确定了某已知质量的带电粒子在某电场的给定点上具有的某种加速度,我们就能——按照定义——说,在该点上正有一个力作用于该实验粒子,这个力等于粒子的质量与加速度的乘积。但显然,我们绝对不应当设想在电场的该点上存在着一种“奋斗或努力”,正在用足力气把这个粒子不是拉过来就是推开去。我们所能作的唯一断言就是,在该点上呈现着某种状态,或者发生了某些过程,而这可以被认为是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