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公共生活的伦理学(1/2)

    政治学:公共生活的伦理学。

    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利益的最好的、最敏感的判断者。因此,不要让任何其他人去干涉他。

    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们适合驾驭他们自己,而不适合驾驭他人。

    性格必定是设计和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传统或偶然事件作用的产物。

    无论一个人是否把他的一生贡献于政治学的研究、贡献于公共生活或贡献于他那个时代的文学或历史学,其结果几乎是相同的。一个人应当掌握多学科的知识和培养相同的才能。

    道德律令行于诸多时代而不受制于环境。

    正确和错误并不是亲密无间的,政治学介入其间并占据二者之间的空间。消除不必要的负担是智慧的一条主要法则。

    那些对障碍有所预见、有所衡量、有所准备的人们,工作起来是最有力量的。

    如果我们的行为规则由对我们的邻居有利的因素所决定,我们也许在撒谎。许多非真理性的东西都明显地是有益的。常常有这样的情形:我们因为没有受骗而感到难过。我们必须反对被迫去听从那些不愉快的真理——正如在遇到疾病、不幸、有失体面的情形一样。

    道德只存在于那种为尚未受过教育的种族而存在的宗教形式中。因此,使未受教育的良知去承担公共义务的唯一方法就是把它们与宗教紧密结合起来。

    道德的建立必须远离宗教,因为任何宗教都会通过罪行的手段来促进它自己的事业。正如在它需要的时候,在道德上不惜走向错误一样,政治活动也是如此。

    责任只能被虔诚的天赋所守护,而虔诚在没有宗教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

    没有任何国家在缺乏宗教的状态下能是自由的,宗教产生并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如果人们不是被责任所守护,他们必定是被担惊受怕所包围。他们越是担惊受怕,他们就越不自由。责任感越强,自由度就越大。

    如果是道德的而不是宗教的观点在政治学中占主导地位,那么,它们也会在宗教中占主导地位。

    每一种理论体系都以其自身的方式应用于生活。每一种教条式体系都创造出其自身的伦理体系。

    如国家说这是义务,那不是义务,那么,义务将会比自愿的行动显得更加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宗教所主张的义务,诸如向教会缴纳的农产品什一税,就不如国家的税收那么值得优先考虑。这样一种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秩序在世俗生活中建立起来了。

    与其说没有政客我们也能生活下去,不如说通过精神的力量人们也不再能保持正直。

    你也许可以通过暴力来维系统治,但你不可能同时又能通过物质的和道德的手段来拥有它。公职人员是所有被国家所承认的利益的服务员。我们必须像珍惜选举我们的多数人的利益那样,认真地珍惜少数反对我们的人们的利益。

    一个公职人员无权让他的行为由特殊利益所决定。如果他这样做,就像在干一件与一位受贿的法官所干的事情一样的事情。像一个法官一样,他必须思考什么是正确的,什么不是对一个政党或一个阶级是有利的。

    我们必须同不同宗教信仰和没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