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自由(1/2)

    最重要的是怎样才能教育人们去追求自由,去理解自由,去获得自由。

    自由的理念是最宝贵的价值理想——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由对人类的心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

    (一)自由:人类良知的守护神

    人们给自由所下的定义多种多样——这表明:在对自由的认识上,无论是在热爱自由的人们当中,还是在厌恶自由的人们之中,持有相同理念的人微乎其微。

    自由的涵义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它是对身处弱势的少数人的权利的保障。2.它是理性对理性的支配,而不是意志对意志的支配。3.它是对超越于人类的上帝所尽的义务。4.它是理性支配意志。5.它是公理战胜强权。

    自由所追求的事业也就是正义和德性所追求的事业——反对自由也就是反对正义和德性,也就是在捍卫错误和罪行。

    权威和秩序只是维护人类眼前的现时利益——自由则是要维护人类永恒的精神利益。

    自由能促使我们不受国家、社会、无知和错误的干扰而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自由度的大小是同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为生存竞争所进行的搏杀以及与诱惑、性格发生的冲突这些障碍成正比的——这些障碍乃自由之内在敌人。

    不仅是个人对上帝的一种责任感使得我们需要自由,而且也是一种其他的责任感——一种对自以为是所可能产生的祸害的敬畏感,更使我们天然地拥护和热爱自由。没有任何人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相反,人们很害怕给自己增加责任。

    自由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

    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并因此接受宗教的、精神的熏陶:即具有受过教育、拥有知识、身心健康等素养。

    如果真理不是绝对的话,那么,自由便是真理得以诞生的条件。

    自由与道德是密切相关、须臾不可离的。

    自由作为道德问题的紧迫性远远大于其作为政治问题的紧迫性。

    在自由问题上,有这么一种保守的情形:认为自由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种奢侈品而不是一种必需品。贫困和无知的人们无法享受它。首先应当给予他们的不是自由而应当是其他东西。应当利用你手中的权力去增进他们的福利,并且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安分守己和繁荣。上述观点在普通人的人生观与幸福观中占有很大市场。从根本上说,普通人的幸福是依赖于外在表象的东西,而不是内在真实的东西。因此,那就坚定地给予他们这些虚幻的东西吧,并给予他们来自上面的指导和监护。

    对于上述情形,除了能从宗教上找到理由进行反驳外,在别的领域找不到理由来回击上述论点。如果幸福是群体生活的目标的话,那么,自由便是多余的了。因为自由并不一定使人幸福。自由是存在于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东西,它是一种义务的范畴,而非权利的范畴。它要求为了实现一种超现世生活的目标而付出痛苦、牺牲。如果没有这样的目标,那么,也就没有任何其他目标值得付出牺牲的代价。

    自由是义务的存在状态,是良知的守护者。自由与良知相伴而生,相伴而长。

    自由之核心的和最高的目标就是良知的统治。宗教只是在17世纪产生过这种良知的统治力量——就像它曾在19世纪30年代拯救过奴隶制一样。

    自由与道德:总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割裂二者的关系,企图把自由奠基于权利和快乐的领域而不是奠基于义务的领域。始终如一地坚持二者的一致性吧!自由是良知的统治得以成长的条件。自由就是让良知来指导我们的行为,自由就是良知的主宰。

    (二)自由与国家

    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作为一种人们所安享的状态而存在——作为一种客观的安全感而存在。

    自由根源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基督教用以促进自由的方法。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在欧洲,自由萌生于教会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对立之中。

    自由乃至高无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

    没有任何与个体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因此,整体的权力同自由之间的相安无事片刻也难以达成——这就是说,屈从者的良知和按照其他原则行事是最可耻的事情。

    自由是意志和法律之间的和谐。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不依附于各种利益、各种狂热激情、各种偏见或各个阶级的一种状态。

    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

    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义务却不能。因此,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比作为一种义务更缺少安全性。

    自由要求具有牺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着众多的可能性状态——这就要求在相互竞争的众多利益之间要相互作出妥协和牺牲部分利益。

    要求更多的权威去保护少数,抗衡多数,或保护弱者,抗衡强者,这与自由不相抵触,但是却与自由得以产生的条件相抵触。

    自由的试金石就是身处弱势的少数人所享有的地位和安全状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占支配地位以控制国家的力量。如果在所有领域都只是一种力量占优势支配地位,那么,就没有办法制衡这种力量。因为正是通过其他力量的相互联合,我们才防止了一种力量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形。所以,自由要求通过代议制让所有的各种社会力量都获得其正当的作用范围。自由的神圣职责就是防止不正当的支配优势的出现,以保护弱者抗衡强者。

    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

    平等蕴含着一个产生自由的伟大因素——它意味着宽容。

    伴随着新闻自由而来的就是良知自由。

    **比惨无人道的绞刑架、手指夹或脚趾夹等刑具要好多了;但是,**也会导致同上述刑具同样的目的。**会损害吞噬自由。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自由则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自由的本质就是不要信奉过去和往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三)自由的历史

    自由的历史——自由,是贯穿于几千年来的人类历史中唯一的内在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因素——一条历史哲学的原则。

    使传统得以长久存在下去的事实和理由是不会赞成自由的。因为,如果传统的存续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自由就会被视为错误的。

    面对着越发庞大而又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现代政治,我们实在理不出头绪,我们头脑中仅存的东西就是迈向完美的和有保障的自由以及自由人类的神圣权利这类理念了。

    自由是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一个共同主题: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哪一个时代、哪一个宗教、哪一种哲学、哪一种科学,都离不开这个主题。

    自由的进程:追求自由和反对自由这两者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一条贯穿人类社会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主线。作为一个共同的主题,自由的进程贯穿于古雅典、古罗马以及美洲移民的政体形态之中;贯穿于哲学和教会的宗旨之中;贯穿于教会和国家的斗争以及教会与教会的斗争当中;贯穿于基督教的基本原则之中,包括从中演化出去的各种教派及其敌人的教义之中。

    自由的历史确实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世界的历史,而应该被看成是一种历史的哲学。

    自由、正义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经常互相斗争以推动历史进步的三种力量。

    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和不断生长的状态;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如果是起点,那也仅仅只是个作为目标的起点——不是一个干枯的数字而是一个生动的目标。正如天体的有规则运动产生了运动的节奏感一样,自由也是在行动之中遵循各得其所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

    自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幸存的遗迹。自由是发达文明的一种产物,而不是自然状态的产物。自由是正当权利的思想在几千年的漫长时光里从未出现过,直到奴隶制度被认为是错误的时候也还未出现。这是因为几千年的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奴役与征服不断发展的历史,而不是自由发展的历史。

    原始自由存在于国家观念明确地出现之前。然而,只要国家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那些原始的自由就不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原始自由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在文明尚未产生的时代,人类享有自由,享有一种高贵的野蛮自由。但我们关于自由的理论则认为,自由是文明出现以后缓慢发展出来的结果,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在此之前,自由表现为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政府状态。所以,我们切不可把自由视为原始社会的表现形态。当然,原始社会也存在着某些自由的因素,例如他们不太看重权利,他们懂得某些少量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