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章 意识形态和组织文化(1/2)

    克里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曾非常确切地概括了意识形态在理论上所处的尴尬地位,他写道:“对现代认识史而言,略具讽刺意味的是‘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本身已完全被概念化了。”(1973,193页)麦克莱伦(McClellan,1986,1页)补充道:“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科学中最难以理解的概念……对其定义本身(及其应用)就充满了激烈的争论。”人们似乎公认这一常用的术语充满了贬义色彩。当我们说某人信奉某种意识形态时,通常的含义是他持有一系列带有偏见的想法。当我们说某人“意识形态”观念很强时,通常的含义是此人非常情绪化,而不是进行理性的、平衡的、建设性的辩论。总而言之,一提及意识形态,人们联想到的便是源自狭隘思维体系的只有部分真实性的什么。

    然而,不加区别地将“意识形态”和“信仰”作为同义语对待削弱了“意识形态”的概念,并且掩盖了意识形态在人们创造社会现实时所起的积极作用的程度。本章专门从意识形态在个人意识形成中的传递作用的角度探讨意识形态同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我们将证明,意识形态并不仅仅向人们提供用于指导世界观的信仰体系,它还在各种社会行为者创造其赖以生存的真实世界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此外,意识形态还能掩盖或转化存在于行为者体验的社会现实和不同的社会群体互相竞争的既得利益之间的矛盾,由此而形成社会现实中的集体意识。正如格尔茨(1973,220页)所述,“不论意识形态是什么……它们最大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是充满问题的社会现实的图像和集体良知形成的源泉”。

    下一节我们将讨论意识形态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探索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的方法。其后的章节将直接研究必然存在于意识形态同组织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意识形态和意识

    意识,或者说主观性的产生,是当代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重点。意识形态通常被认为是构建和重建社会现实的一种方式,而个人意识和这一过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意识形态研究乃是考察社会结构中的统治权的中心课题。因为它被认为是统治结构产生和长期存在的方式。评判统治结构的方法之一便是带着批判的眼光考察作为其基础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因为统治结构有赖于对人的意识的支配而存在。

    大体说来,对意识形态和统治的研究可分为两大独立的(但并非毫无关联的)理论范式:激进的人文主义和激进的结构主义(Burrell和Morgan,1979)。激进人文主义的研究重点在于对意识的支配;它所关心的是评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超结构使个人同其生存条件异化的方式。从这一角度看,意识形态主要通过现实的符号结构起作用。而语言就像“牢房”一样地铸造个人意识。而激进结构主义则直接把研究重点放在产生和再现统治结构的实际物质条件上。对意识的支配问题仍有争议,但这是以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为背景的。由此可见,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再现作为统治结构根源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在这一范式中路易斯·阿尔都塞的著作(1970,1971)最具影响力。

    在研究意识形态和意识的关系时,我所采取的方式吸收了以上两种范式的长处。一方面,我关注权力和统治符号的形成过程;在这方面,我认为意识形态、意识和传播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于实际物质活动和现实的社会结构之中。语言本身就具有物质性——它是调节社会行为者之间彼此交流的方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我们都在一种可触及的机构结构中发挥作用——我们坐的是椅子,通过杂货店的走道上下楼,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这一程度上,我们在行为及意识在结构上是受到限制的。

    大体说来,“意识形态”这个词在使用时主要有三种含义:描述性的、贬义的和褒义的(Geuss,1981)。用它进行描述时,意识形态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不对现实作误导性的描述,而只是反映社会群体通过它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了解到的客观现实。因此每个群体都有用于指导其成员在现实世界中思考和行动的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作为贬义词处理时认为它曲解了社会行为者同现实世界的关系,令人产生错觉,从而掩盖了统治体系所产生的矛盾。而把意识形态作为褒义词对待时认为它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采取集体行动的“驱动力”。在此,一个群体的意识形态对群体有益而无害。

    虽然关于意识形态的上述三种含义有着共同的主题,但最能引起人们对有关意识支配问题关注的却是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贬义用法。在这一框架内,统治结构是通过意义过程的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和再现的。意识形态表达的是维护和支持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压制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意识形态使居支配地位的意义的形成具体化了,使其成为自然的、合理的事物的秩序——就像事物本来那样——这样社会结构就不再被认为是人为建立的。

    从组织文化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在组织意义结构的合法化和再现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通过使那些有利于权力集团的意义结构合法化,意识形态对统治结构起着保障作用。因此,虽然多数文化理论满足于描述现存的组织中的意义形成,但我们这里所采用的理论却关注如何体现为什么某些意义形成过程能以牺牲其他意义形成过程为代价取得自身的发展。所以文化不仅涉及意义形成,还涉及意义的变形——意识形态将矛盾和不平等融入社会体系的框架之中。同时,这些不平等和矛盾又被意识形态所掩盖或中和。正如拉里安所述:

    通过掩饰矛盾,意识形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它们可以证明现有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而且符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意识形态之所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专家创造了这些意识形态——有时也许如此,有时未必如此——而是因为掩饰矛盾本身客观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1979,61页)

    抛开拉里安过时的用词“阶级利益”不谈(我倾向于使用“局部利益”),他确实指出了意识形态的两个主要功能,掩饰社会矛盾和为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本节的其余部分将更详尽地讨论意识形态的这两项功能及这一术语的概念参数。具体而言,我将通过研究一些重要的社会理论学家如路易斯·阿尔都塞、戈兰·瑟尔伯恩(Goran

    Therborn)、安东尼·吉登斯和斯图尔特·霍尔的学说来分析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这样做决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对这一概念进行透彻的分析,而只是为今后对权力的符号结构的研究提供坚实的概念基础。

    ◆路易斯·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国家

    阿尔都塞(1970,1971)关于意识形态的著述是过去20年中理论界争议最大、但应用最广泛的理论分析之一(Coward和Ellis,1977;Silverman和Torode,1980)。阿尔都塞提出的是结构主义的观点。它试图摆脱意识形态最终能还原到个人的心理创造这一观点。因此,阿尔都塞认为被广为接受的意识形态只是虚假意识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把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来自于物质现实本身,而不是社会行为者(或主体,即阿尔都塞对个体的称呼)。说意识形态具有物质性有双重含义:它存在于组成社会结构的机构和实践之中,而且它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主体;即意识形态使个人对他们生存的世界产生了意识(Althusser,1971)。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超结构的一部分存在于物质实践之中,它的作用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辩证的关系。尽管经济基础对意识形态和政治超结构具有“最终决定权”,后者却表现出相当的独立性而且能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就使意识形态扮演了“再现生产关系”的作用(1971,127页)。根据阿尔都塞的观点,社会的超结构由国家镇压机器(警察、军队、监狱等)和国家意识形态工具(教育体系、家庭、大众传媒、宗教信仰等)组成,两者都能起再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必需的条件的作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国家镇压机器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当政治统治集团认为社会体系的结构受到威胁时才会诉诸于它。

    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工具则不同,它能培养并不断产生一批一批俯首听命的具有熟练技术的工人作为生产力。如大众传媒、宗教等机构常就政府政策问题与社会行为者提出质疑惑对话,所以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被“中和”了。意识形态工具在意识形态方面起作用,围绕现有的经济体系的再现组织主体的社会实践。阿尔都塞举例说,在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大众传媒始终把社会行为者视为消费者,集中报道人们生活中对需求的满足和即刻获得的满足感。这种过程对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再生产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视为物质的两点依据是彼此密切关联的;意识形态通过各种意识形态工具的具体操作而发挥作用,意识形态工具又能为社会行为者创造一个赖以生存的现实世界。对个人而言,意识形态以想象的方式构成了社会现实:

    所有的意识形态,由于想象中必定存在歪曲事实的情况,代表的并不是现有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而是想象中的个人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因此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并不是制约个人生存的真实关系的体系,而是想象中的个人和他们生活中的真实关系之间的关系。(1971,164-165页)

    意识形态并不是虚假的意识,因为主体赖以生存的意识形态条件来自于存在的客观条件(生产方式),而不是来自个人。因此,只要所有的实践活动都发生在意识形态工具的范围之内,主观性(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意识形态构成的。“所有的意识形态都具有将具体的个人构成主体的功能(这就是功能的定义)……所有的意识形态都通过对主体的分类对具体个人能否作为具体的主体提出赞成或质询”(1971,171-173页)。由此推断,若不存在意识形态以外的主观性,那么社会行为者必须永远生活在想象中的真实关系之中——永远不可能使由意识形态构成的意识认识到存在的实际条件。

    阿尔都塞的这一推理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似乎否认了实践的存在,即把社会行为者从受压制的社会经济条件中解放出来的有理论根据的社会行为。阿尔都塞试图通过把科学置于意识形态的对立面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科学的作用在于克服意识形态对意识的支配作用;意识形态是“潜科学”的思维模式。科学思想来自于同它的意识形态的“史前史”在“认识论上的决裂”。换言之,科学为我们提供了构筑社会世界的知识的崭新方法——这一方法摆脱了意识形态强加于意识的束缚。因此“科学的劳动”是指“通过批判以前的意识形态理论所制定的意识形态‘事实’来制定自己的符合科学的事实”(1970,184页)。所以说科学是存在的客观条件得以建立的手段,它为实际(praxis)提供依据。

    虽然这似乎解决了阿尔都塞关于意识形态和意识关系的概念问题,但它却提出了另一个难题:他将科学同意识形态等量齐观,最根本的原因是他对认识采取了实证主义的观点。他把存在的“真实”条件同“想象”的条件区别对待的做法显然是对这一观点的支持。他断定科学是惟一可以用来发现存在的真实条件的手段。拉里安(1979)批评说这是理性主义的观点,因为科学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最终将演变为抽象的真理同谬误之间的冲突。这两个概念都偏离了日常社会实践中所显示的彼此竞争的、有矛盾的局部利益之间斗争的定义。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意识形态和实际(praxis)两者的起源。但由于他将意识形态/科学的二分法具体化了,这就使阿尔都塞否认了适当批评前者而实施后者的可能性。

    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最终可归纳为“意识形态必须支配一切”的理论(Larrain,1979,163页)。意识形态成了意识的前提条件,个人消极地存在于同世界的想象的关系之中,永远处于一种错误认识(meconnaissance)的状态之中。向主体“提供一种适合于它在阶级社会中必须完成的角色的意识形态:被剥削者的角色……[或]剥削代理人的角色”(Althusser,1971,155-156页)。和他的结构主义立场相一致,阿尔都塞用意识形态作为新的实质取代主体。

    阿尔都塞关于意识形态同主观性的关系的观点似乎问题更大,因为他把意识形态看做国家的一种功能;也就是说,作为体现统治精英始终同国家意志保持一致的结构巨石。这就否定了国家范围以外的其他对立的意识形态的形成。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同主观性抽象地等同,这其实并不反映它们在日常社会实践中的实际关系。如果主观性同意识形态确是属于同晶型关系,那么就不可能对统治的意义结构进行批评。但是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批评取决于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接受意义”同以机构实践为中心的、其他方式的结构意义形成的分离。意识形态同组织符号体系这一章将直接讨论这一问题,重点是通过社会实践(由各种符号形式所表示)构成和再现意识形态的方式。因此可以认为,对意识形态的批评可通过考察诸如组织叙述等机构结构的符号形式来进行。

    阿尔都塞对于意识形态的唯物论观点的阐述也许是他对这一术语的正确概念所做的最大贡献。这使得意识形态超越了作为信仰的同义语这一概念,也体现了它在人类主观性的结构中的基本构成作用。但是他忽视了意识形态同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疏忽。阿尔都塞从意识形态对社会必然的支配作用的角度思考问题,把它看做是强加于社会实践之上的东西。这忽视了意识形态同社会实践之间必然的辩证关系,即两者之间互为媒介,互为结果,不断地产生和再现一定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在阿尔都塞的观念中,意识形态超越社会实践而构成主观性,但同时却无法得到反映或批评。如果主体完全是由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构成的,那就不可能暴露矛盾和后者所掩盖的既得利益(Abercrombie和Turner,1982;Parkin,1982)。

    因此,更为恰当的理论观点把意识形态看做社会行为者的实践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现实就是由主体的互相联系和有组织的实践产生和再现的。意识形态由这些社会实践所构成,同时又反过来向社会行为者宣传这些实践的意义。必须通过由意识形态构成的社会实践才能对它进行批评。戈兰·瑟尔伯恩开展的正是这方面的研究。

    ◆戈兰·瑟尔伯恩:意识形态和支配-限制

    瑟尔伯恩(1980)提出的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对阿尔都塞的立场的明确批评。阿尔都塞认为,作为主体的社会行为者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必然是辩证的。不仅仅是意识形态(扎根社会实践之中的)构成了主观性,(作为社会行为者的)主体能反过来再现或改变意识形态,这种辩证关系正体现在术语“主体”(Sub-ject)的模棱两可的含义中。它既指对某一意义形成过程的服从(抑制),也可以指“我”——以创造性的方式发挥社会作用的自我。瑟尔伯恩自己编造了“支配-限制”这一术语以体现其模棱两可性:作为合格的社会行为者我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从事的社会实践限制了我们的意识范围;然而同时我们所扮演的角色又使我们有资格完全投入到(并潜在改变)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现实中去,这个社会包含了几乎无限多的行为的可能性。

    瑟尔伯恩提出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质疑比阿尔都塞的观念层次更分明。阿尔都塞在研究意识形态时是从什么是“真实的”的角度分析问题的。瑟尔伯恩提出了三种意识形态质疑的模式:

    意识形态对主体进行支配和限制。具体做法是教导他们,把他们与下面各点联系起来,使他们认识到:

    1.存在什么,其必然结果是什么,不存在什么:也就是说,我们是谁,世界是什么,自然、社会、男人、女人是什么。这样我们就能够获得一种同一性意识,理解什么是真实的;通过聚光、阴影和黑暗的分布我们形成了对世界的看法。

    2.什么是好的、正确的、正义的、美丽的、吸引人的、令人愉快的及其对立面。由此我们形成了自己的**而且使之标准化。

    3.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由此我们获得了对世界上生命的无常性和各种变化的不同后果的认识,并进一步形成希望、抱负及恐惧等感受。(1980,18页)

    因此意识形态的功能是提出主体的社会现实的边界条件。它不是单纯地导致错误认识和无知,而是使主体介入持续的包容与排斥的过程。对是什么、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等问题下定义。

    同阿尔都塞一样,瑟尔伯恩认为意识形态是具物质性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同生产手段的总和)的经济和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一意义上意识形态“最终取决于”经济基础。具体的经济制度会通过某种方式对主体进行限制以达到再现自我的目的。这可以通过证实和认可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来实现。

    比如,许多工厂中用时钟打卡机记录工人的考勤,这是物质现实。从经济角度而言它有双重意义:首先,做到“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其次,它维持着双重付酬标准,即工人按日计酬,而管理人员按月计酬。从意识形态角度看,时钟打卡机的功能是对工人和管理人员形成组织现实的不同意识,在组织内部形成一种“阶级体系”。时钟打卡机对两种形式的劳动作出区分;按小时计酬的通常是体力劳动,而领月薪的通常是脑力劳动,对他们不必监督其劳动时间的长短。另外,时钟打卡机还记录下工人的工作日,注明上班下班的时间。时钟打卡的瞬间表明是组织需求开始对行为进行构建的一刹那——“下班打卡”表明某人在组织中的责任的终止。最重要的是,工人和管理人员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通过实际的物质认可得以再现。因此意识形态不仅反映存在的物质条件,而且能反作用于它们以实现其功能,即在物质社会的实践中塑造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等概念。时钟打卡机不仅仅是某一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它们还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结构关系在意识形态上再现的方式之一。所以意识形态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实质上瑟尔伯恩对意识形态采取的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与阿尔都塞所不同的是,他认为意识形态不会产生错误的认识或假想的同现实世界的关系;相反,它表示“人类作为有意识的行为者在对他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意义的世界中生活的条件的一个方面。意识形态是这种意识和意义产生作用的一种媒介”(1980,2页)。

    我已经指出带有贬义的意识形态概念更有力,因为它直接触及统治、既得利益、矛盾的掩饰等问题。从贬义角度考察意识形态使得我们侧重于意识形态-批判;也就是说,对构成社会关系的统治体系的解构。意识形态-批判这一观念意味着人们在分析统治体系时可以设想存在一种非意识形态的立场——人们如果承认意识形态产生并再现人类的主观性这一前提,就无法接受这一立场,就是说,只有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内才有可能产生意识。

    如果人们接受这一观点,即所有的社会实践都发生在意识形态的范畴之内,同时又与意识形态性质不同,那么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正如霍尔(1985,103页)所述,“这并不是说因为所有的实践都在意识形态范畴之内,或都能用意识形态来描述,因而所有的实践都只是意识形态”。由此看来,有关意识形态对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的问题成了争论未决的问题。关键并不是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或话语是怎么回事,而是社会实践(或各种社会实践的总和)是如何发挥功能,再现或颠覆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的。比如,可以从故事所反映的组织实践的角度对一系列组织故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这些反映是否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利益群体所宣扬的组织现实。故事是一种推论渗透,当涉及有关组织现实的解释的问题时它还具有潜在的改造能力。换言之,在组织的统治意义体系和故事所传递的组织体验之间会产生差异或裂痕。况且,即使能够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结构的故事也容易招致批评,以达到对它们所反映的组织现实的本质解构的目的。

    由此可以把意识形态看做在组织实践(包括话语)和组织旨趣结构之间进行调解的理性方式。旨趣的支配作用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能够被含义体系所表述,使这些旨趣凌驾于其他群体的旨趣之上并取得合法地位。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创造一种组织实践解释同组织旨趣结构之间的密切“吻合”。在组织中话语、意识形态和旨趣三者相互作用,因而能够持续复现组织形成的结构。如兰森等(1980,7页)所述,“符合旨趣的行动完全是针对组织框架的,其成员竭力维护他们在这一结构中的局部利益,然后这一结构会发挥作用,对这些旨趣进行调解或重组”。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吉登斯的研究为分析提供了适当的构架。吉登斯(1979)提出把意识形态视为统治的理论,它的主要作用之一便是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旨趣结构。但是同时,吉登斯在他的立场中十分注重行为主体的作用,在意识形态同权力旨趣的关系之间特别强调行为者的作用。下一节将要探讨的正是社会行为者作为行为主体的这种作用。

    ◆安东尼·吉登斯:意识形态和结构形成

    吉登斯研究的重点是他的结构形成理论,它包含了结构二重性的概念(1976,1979)。这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循环本质:“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组成这些系统的实践的媒介,又是它们的结果。”(1979,69页)因此结构和行为主体是相互依存的。结构无法强加于行为者;相反,行为者能够利用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构成结构的规则和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既起推动作用,又起限制作用……[而且]不应把这归纳为行动的障碍,而是从根本上参与了自身的再现”(1979,69-70页)。

    同样地,可以从结构二重性的角度分析权力和意识形态,因为权力被视为社会实践的日常部分。权力并不是结构的变量,而是通过在相互作用中谈判形成的自主同依从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力是通过使用构成组织结构的内含的规则和资源而获得的;当这些资源的使用能构造相互作用的意义以支持某些群体得到比其他群体更多的利益时,我们便说权力得到了行使。因此统治集团能够控制组织中对意义的协商。这一意义的协商以符号形式在社会实践的层面上展开。

    但是,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单单成为行为主体的人就必然涉及权力的使用。正是通过我们在彼此关联的社会实践的矩阵中的立场我们“开辟了控制空间”(1982,197页),使我们能够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