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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1/2)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国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的概念,认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就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 “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作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象现代人那样,认同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到:“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不算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郎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一九四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种变态,而不是疾病。”(蔼理士,第二**页)

    迟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大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一九七三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中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西。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

    金西在谈到男同性恋现象时指出:“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象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心理学家和临床医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个人勉强顺从特殊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才产生了神经症。”(金西,第二一四页)在金西看来,神经症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 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西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由于这一立场意义十分重大,我们以下引述了金西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加切实的了解。

    首先他从统计学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百分之四十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

    其次,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