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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交往的限制(2/2)

。」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著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伴恋,然后再让看自己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会中传播著不少有关抓人和打人的消息,有些极为恐怖,如「XX 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可只要风声一过,他们又全都蠢蠢欲动,正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的调查对象带着一种又自信又无奈的口吻说:「永远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还说.「东北 x市冬天天那么冷,零下二十几度还有人出来,没有办法,改不了。」另一位说:「去年年底抓六害,出来的人少了。找一两个长期的就不出来了。有时两三二个人一起玩朴克,不上大街去了。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样作的人会引起反感。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别供别人, 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著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上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团干部,后因搞同性恋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第二次搞同性恋又被人发现,加上整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一位调查对象本人对自己行为一旦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攸罪行(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

    以下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提供了线索,这个人在问卷上写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我在部队因为与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六八至七八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到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一九八○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通过这位调查对象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有些同性恋者曾彼判为鸡奸罪犯,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工资);

    (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于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的鸡奸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上述情况为我们了解同性恋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线索。

    由于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宽严幅度差别较大。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因此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也有少数人认为「没甚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部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性恋群体中还流传着一些这样的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甚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还有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松的说法:「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恋住一块不行。异性住一块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

    □ 作者: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