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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一部法律(2)(1/2)

    第四节 第一部法律(2)

    成吉思汗的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继承权,尤其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如其中规定:“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有时则罚充八鲁军(犹汉之死士),或三次四次,然后免,其罪之至轻者,没其资之半。”被盗马匹在破获之后,即应以九匹相同毛色的马匹归还原主。如无偿还能力,可收其子女相抵,如无子女,应处死刑。在这里,犯人的子女、生命只相当一匹马。成吉思汗法律还规定:捉获逃奴、俘虏而不归还其主者,处死。

    成吉思汗的法律反对某些落后的、损人利己的意识,提倡急公好战。其训言曾道:“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听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和法令、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教戒子弟勿使忘本,他们将穿戴织金衣,吃鲜美肥食,骑乘骏马,拥抱美貌的妻子,但他们不会说:‘这一切都是由我们的父兄得来的,他们将忘掉我们和这个伟大的日子!’”

    成吉思汗的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些蒙古部落后的习惯和宗教色彩,如规定不许洗涤衣物,认为洗后晾晒天将发怒,引起雷击等等;不能说吃食是不洁的,什么东西都应该吃;吃食而噎者拉出去处刑。父亲死后,儿子有权决定其庶母的命运,除生母外,可将其庶母收为妾或送给他人等等。

    法律的不平等是成吉思汗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他规定一些那颜贵族享有“九次犯罪而不罚”的特权。那颜对其属下则可以“随意处分财产,且得处分其身体”。并规定对亲者、近者以及神职人员都可以采取优待措施:“认识可汗的人,要交可汗亲自处理,从轻发落;不认识可汗的人,一旦违反号令,则要立即‘典刑’。”对宗室亲属的处理则更加宽大:“我们的兀鲁黑中若有人违犯已确立的札萨,初次违犯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犯者,可按必里克(成吉思汗训言)处罚;第三次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