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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1/2)

    第五章 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

    三十九节收回动议之公例动议既发,而未经主座接述者,本人可以随意收回。若既经主座接述之后,则非全体一致,断不能收回也。盖既经主座接述之后,则动议当属之全体,而不属之本人也。且以全体一致而决会众之意旨,实为最直捷了当之法;若不用全体一致,而用大多数以解决此间题,则既决之后,任一人皆可再发同一之动议也。如此倒而复起,徒为费时失事耳。又动议既经修正之后,则虽全体一致,亦不能收回。盖此既经他种手续,则自有他种之作用也。倘动议既经附和时,附和亦必要收回。动议既收回,则不必纪录之,以其与未发无异也。

    四十节收回之演明式事件有至于讨论之际,乃使动议者觉其提案之非要且属无谓,而悔其所为者,于是彼可以收回之。其法如下:彼起称呼主座而得承认,乃言曰:“我欲收回我之动议。”主座随而接述之曰:“某先生欲收回其动议,有反对者否?”略待回答,倘无反对,即宣布曰:“动议已收回。”倘有反对者,其人当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反对之。”主座遂曰:“已有人反对,动议不能收回,仍在诸君之前,请从而讨论之。”

    四十一节例外之事上节所述动议,未经主座接述之前,则动议仍为个人所属,发者可任意收回。然动议者皆有故而发,断未有即发即收者。但间有为事实所关或时势使然之事,为动议者所未知,而主座或他人转主座示意,使动议者知其动议之无谓或不合时宜,倘动议者以为然,可乘时收回动议,而免生后悔。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一动议具有数段意思者,可于每段分作一动议,而一一呈出以表决。其分开之事可由主座为之,如无反对,则不必表决。或由会员发动议,将动议分开,此案呈出表决,与他动议无异。譬有发动议为“由主座委全权委员三人,以审查公开演说会之问题”。此动议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