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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动议(1/2)

    第四章 动议

    三十一节动议议场每行一事,其手续有三:其一、动议,其二、讨论,其三、表决。此三手续,乃一线而来,无论如何复杂之程序,皆以此贯之。动议者,为对于事体处分之提案也。欲在议场发生合法之提案,必当行正式之动议;倘随意谈话或随意拟议而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约束之效力也。如命行一事,必有正式动议,正式表决,始足责成受命者之遵行也。凡随意谈话,只足当动议之先导,而不能代动议之功能。故动议者,实为事体之始基也。

    三十二节处事之手续以动议及表决而处事,重要之步调有六,其秩序如下:

    一会员起立而称呼主座。

    二主座起立而承认会员。

    三会员发动议而坐。

    四主座接述其动议。

    五主座畀机会以讨论,随而问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

    六呈动议以表决,并宣布表决之结果。

    倘动议有附和,则附和之步调在第三步之后。此步调未括于内者,以此非重要如他也。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动议之词,以能达言者之意为主,各种词句皆可用也。但动议当要简明,而限定一题目。此书各章所演明动议之形式,不必强作模范,盖此不过指导动议当如何发耳。发言者之开始当曰:“我动议如此如此。”主座呈其动议于众,当复述其言,一如动议者为是。但彼可要求动议者,将动议誉诸翰墨,或可令其再言,以期确正。倘动议者有词不达意之处,主座接述之时,可为之修饰,但只能改其词句,而不能稍变其本意;倘主座有变其本意,则动议者当复述原语以纠正之。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各种普通动议,皆可于无他动议待决时发之。惟有特别之议术动议,则虽于他动议待决中,亦可随时而发。此种动议,十四章详之。惟当投票时,或当会员得讨论地位时,则无论何种动议皆不能发。在动议打消之后,则各事复回动议未发前之原来秩序。

    三十五节手续之演明式设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适在进行之中,而会长循序开会,记录既宣读及认可之后,照办事秩序以次及新事件矣。

    辛君欲在会发起公开演说之议,乃起而言曰:“会长先生!”仍立而待承认。主座遂起而承认之,曰:“辛先生!”辛君由此得地位,进而言曰:“我动议‘本会公开一演说会’。”遂坐。主座乃曰:“诸君已听着辛先生之动议为‘本会当公开一演说会’,此事当待诸君讨论。”仍立而待众之讨论。如久无人起,主座当请之,仍不应,再勉促之以讨论。当讨论时,主座可坐。讨论既竟,各尽所言,主座再起,曰:“诸君已预备处分此问题否?”倘无人再起讨论,彼即将动议呈众表决如后,曰:“动议为本会公开一演说会,诸君之赞成此动议者请曰‘可’(赞成者应曰“可”),诸君之反对此议者请曰‘否’(反对者应曰“否”)。”若赞成者为大多数,主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