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秦汉(26)(1/2)

    秦汉(26)

    后来,有人盗窃汉高祖庙中座前玉环,破案以后,!汉文帝交给廷尉治罪。张释之按盗窃宗庙服御物的法律条文来判刑,奏报汉文帝,此人当斩。汉文帝大怒说:“盗窃先皇帝庙器,大逆无道已极,我交给廷尉治罪,是希望判他全族抄斩。而君依法判之,只杀他一个人,不能体现朕尊重先皇帝的意愿,”要知道,汉文帝本来是汉高祖的并不得宠的儿子,所以才让他分封到最边远的代国去。吕太后当时杀了汉高祖好几个其他宠姬生的儿子,唯独不杀眼下成为汉文帝的刘恒,也是因为刘恒和他的母亲薄太后完全无宠于汉高祖之故。如今刘恒当上了皇帝,哪怕是做给其他刘姓宗亲看,也应该对盗窃汉高祖庙物的盗贼以最严厉的判决。但是,这时候已经是汉文帝自己下了除三族罪的诏书以后,法律条文上已无三族连坐之罪,一个作风正派的廷尉自不能法外加判,所以张释之一听汉文帝发了火,立即卸下官帽,顿首谢罪说:“法律的规定到此为止了。况且同类的罪,还有轻重的差别,如今盗窃宗庙器物,比起愚民取长陵(汉高祖陵墓)一抔土(指盗墓,不便明言)而言,不过万分之一,倘若窃宗庙器物罪量刑为全族抄斩,以后更重的罪还能重判到什么程度呢?”汉文帝无话可说,也不同意张释之的量刑。这件案子就此搁下了。过了很久,汉文帝和薄太后说了这件事,薄太后觉得张释之的话有道理,表示同意,汉文帝这才同意张释之的量刑。

    张释之以此名闻天下,汉文帝也作为支持大臣执法公平的皇帝名垂史册。

    (取材自《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史记·孝文本纪》)

    58.除肉刑及其后遗症

    汉文帝十三年五月,齐国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时汉法规定,分封王国的重要官吏有罪,王国自己不能处理,要报告皇帝;而皇帝往往下诏书,把有罪的分封王国官吏移送长安由廷尉处理。凡是奉皇帝诏令审判的案子,廷尉不能自己作主,要把案情和量刑奏报皇帝批准,人也关在特设的监狱中,这在当时有个专门名词,叫做:诏狱。

    淳于意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在将要逮赴长安时,淳于意骂女儿们说:“生小孩没有生个男孩,碰到急事就没有人好派用场了。”其小女缇萦伤心流泪,便随着父亲到长安,上书说:“小女子的父亲为吏,整个齐国都说他廉平,如今犯法当刑。小女子伤心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已经没有办法了。小女子自愿没入(相当于没收,汉时刑法之一,家属、财产均可没入)为官婢,以赎父亲之罪,使父亲能有一个自新的机会。”有关部门将缇萦的上书送给汉文帝看,汉文帝怜悲其情,下诏书说:“朕曾听说有虞氏的时代,在衣冠上做个记号,另穿一种章服,就算是判刑了,而百姓不肯犯罪。何以故?因为国家治理得极好。如今法律里有三种肉刑(当指剃发、削鼻,断左右肢)而犯罪不能止,其故安在?莫非是朕德薄而教不明吗?吾甚自愧!教训百姓之道不纯,愚民才会犯罪。《诗》中说:‘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尚未施教就先加之以刑,如有要改过行善的已经没有机会了。朕甚怜之。况且刑到了断肢体、刻肌肤的程度,一加刑则终身无法改变,何其痛苦而不道德,这难道能与为民父母之意相称呢!应该除肉刑,换一种判刑的办法。另外,罪人按轻重分等,不逃走的,满一定年数,就可以免罪为庶人。把这些定入法律条文。”

    汉文帝下诏书后,丞相张苍、御吏大夫冯敬等,经过商量,提出以用鞭笞三百下及五百下几个等级来代替肉刑。结果,三、五百鞭子打下来,人也打死了,实践结果比肉刑还要重。一直到汉景帝时,先后两次减轻鞭打的次数,后又明确规定竹鞭的大小厚薄:“笞(鞭打)者,箠(竹鞭)长五尺,其本大(阔)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竹)节。”并且规定只能打**,不能打其他部位。这才不再发生打死罪人的事情。

    (取材自《史记·孝文本纪》、《汉书·刑法志》)

    59.“一尺布,尚可缝”

    淮南王刘长自从用铁椎椎杀辟阳侯审食其以后,更加骄纵了。本来,吕太后时期,刘长因为母亲早已自杀身亡,他是从小由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