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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1/2)

    第十一章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

    在我过去的印象里,古代应该是寺庙向社会施舍才对,但实际情况正好就是倒过来的。南北朝的寺庙放贷,一开始还带有赈济性质,扶贫济困什么的,到后来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基本上成了放高利贷,重在取利,而不是行善。

    他们在言与行之间的矛盾,当时的人却并不以为有什么荒谬。

    寺庙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办理贷款业务当然比私人方便,渐渐地就有了信誉,客户网络也遍及各处。有的地主、官僚、王侯也有钱多了没处用的苦恼,于是也来委托寺庙放款,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这么一来,寺庙就具有了储蓄银行的功能。钱多,就请往我这儿放,信誉可靠,还能生利。

    据记载,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都有一个叫做“典质”的部门,又称“质库”,专管放款。不过这个典质,究竟是当地士绅充当法人呢,还是寺庙本身就是法人?弄不清楚,反正是由寺庙在经营管理。

    典质开展的业务分为两种: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这里要给大家形象地解释一下,两种业务的区别——

    抵押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比如有人要向寺庙借款,就把自己的房子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还不上款,房子要归债权人(寺庙)所有。在借款和还款的过程中,借款人的房子产权是不用变的。

    这跟现代银行的抵押贷款一模一样。

    可是质押不同,质押是针对动产的。比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一床被子交给债权人(寺庙),作为债权的担保。要是还不上钱,这床被子就甭想拿回去了,寺庙愿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这一说,大家就明白了:质押原来就是典当,质库就是最早的当铺。

    在南北朝那个时候,有很多东西都可以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