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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扳回”公平,彰显教育的真义(1/2)

    八、“扳回”公平,彰显教育的真义

    我国当前的教育实践在某些方面的不公平不但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如何来看待教育公平论,实际上存在着3种不同的评价教育实践是否公平的标准。只有充分理解了这3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才能让人们认真、切实的对待关于教育公平的舆论,才能为满足社会公平性的教育政策寻求更多更好的解决方式。

    有一种可以称之为是“基于权利的教育公平论”。这个观点就是让公民及其子女的教育权利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就规定到,“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像这样对公民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条文条例,在我国的《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既然国家各种法规都赋予了公民这样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必须得到应有保障。

    那些诸如外来人员子女上学难、女大学生就业遭性别歧视、经济环境不好的大学生贷款困难等,不管什么原因的社会现象,只要是其这一权利没有得到同等的实现与保障的,在公众舆论中就会被判定为“不公平”的。以法律为武器来捍卫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就是这一公平论的落脚点,基于权利的教育公平论就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教育公平论。

    另一种可以称之为是“基于能力的教育公平论”。这一观点就是每个人的不同待遇应该是由其自身的能力水平来决定的,能力水平高的自然所受待遇好,反之反之亦然。当然这种公平论仅局限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因为在义务教育领域,根据法律每个适龄儿童都应该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这是公平的。

    古希腊的时候,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公正到底是把某种事物按照平均数分配给所有的人呢?还是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的人。比如荣誉这种东西,到底是把荣誉授给那些所有参加战争的人公正呢,还是根据战功把它分配给少数的人公正?在高等教育中,入学是根据能力大小来分配的。而能力的大小就是根据考分的多少来决定的,能力大(考分多)便获得了入学的机会,相反能力小(考分少)则不会获得入学的机会。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