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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据诈骗:谁识庐山真面目(1)(2/2)

限公司在开发区建设银行和潍坊分行开设的账户。曹娅莎、刘锦祥将潍坊分行的一张金额100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1000万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交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曹娅莎以同样手段,通过中间人骗取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出的500万元汇票一张。曹娅莎为将此笔汇款骗到手,又与其兄曹政军(在逃)找到潍坊分行营业厅会计高海燕,利用高海燕提供的一套印鉴齐全、已经作废的《中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将500万元汇票收进潍坊分行营业部。尔后,曹娅莎、曹政军又通过高海燕取出该汇票,在背书栏填写背书转让内容,把该汇票“转让”给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曹娅莎、曹政军将一张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连同162.1万元利息差交给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另外付给中间人“好处费”19万元,其余款用于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曹娅莎仍以同样手段骗取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两张各500万元的汇票交给潍坊分行,又伙同曹政军将两张各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分别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后曹娅莎伙同他人伪造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并私刻了存款人和中国银行储蓄所会计名章,企图将1000万元从银行取出,因案发诈骗未遂。

    在该诈骗案中,曹娅莎使用变造银行存单的方法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总额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被告人刘锦祥参与诈骗作案一起。曹娅莎将诈骗的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差、中间人“好处费”、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和购买汽车等。案发后,追缴人民币及赃物折款共计1205.41万余元,有294.58万余元无法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娅莎伙同同案被告人刘锦祥,于1996年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诈骗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构成犯罪。曹娅莎虽然是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的经理,但是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都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虽然曹娅莎将诈骗所得的一部分赃款用于归还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但因这只是个人对犯罪所得赃款的使用,也与单位犯罪无关。

    形形色色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让人防不胜防,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切其实都是可以通过严密的内控制度防范的,但目前许多银行的内控机制似乎形同虚设。因为最近几年频发银行大案要案,银监会正在着手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银行监管部门综合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等级,分别给出正常、蓝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信号。

    2005年3月14日,澳门的廉政公署破获一个特大诈骗案。这个案子经过了廉政公署17个月时间的侦查,证实是一宗电业行负责人疑利用虚假交易诈骗澳门3家银行信用证巨额贷款的案件,此案件涉案金额达4.3亿多港元。

    在这个案件中,被捕的8名疑犯包括3女5男,其中两人为澳门居民,6人为香港居民。8人分别被立案控以相当巨额诈骗罪、背信罪、信用滥用罪、行贿及受贿罪等,并且他们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