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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防不胜防(2)(2/2)

以大大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签合同前要打“预防针”,签订合同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相对人,也就是合同的另一方,对相对人进行相应的审查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保证合同条款能够得到履行的前提。其中,所谓的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对单位的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饥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坚持“立字为据”的原则。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尝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饥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对于因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只是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得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这其中,违约责任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或遗忘,导致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由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而无法提出损害赔偿。但如果当时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也就是约定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须支付某个具体数额的违约金,则将大大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也能更有效地督促双方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文字内容须保持一致性,在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导致举证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