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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下的美国自由(2)(1/2)

    宪法保护下的美国自由(2)

    政府的这一做法引起了这两家报社的强烈不满,依据宪法的精神,新闻出版自由受到保护,政府不能以任何借口对媒体进行新闻检查。《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纷纷就这份报告发表评论,从侧面抨击政府的这一行径。认为该报告中根本没有堪称高度机密的军事内容,政府之所以不惜花大力气阻挠公众对该报告的知情权,无非是害怕反越战人士从中搜集到不利于政府的信息。

    在这场新闻媒体与政府的纠纷中,政府并没有占到什么便宜,1971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起诉联邦政府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联邦政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五角大楼文急的公开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尽管政府指出了公开机密文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法院并不认为《纽约时报》的做法会导致这样的后果,政府的做法干预了新闻出版自由,《纽约时报》有权公开“五角大楼文急。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上清楚地写着: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自由以及向政府申冤的自由的法律。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又在此基础上补充道,包括美国国会在内的任何一个政府机构的言论自由也都受到保护。正是在这些法律的保护下,美国民众才可以大胆地评论时事,才可以对政府、对任何一个国家要员不留情面地批评,而不用担心那些被指责的权高位重的人士会恼羞成怒,封他们的嘴,对他们进行报复。在美国,左右公众的言论是政府都无法做到的事,如果有人胆敢以身试众,无论他是谁,都会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保卫自由的意识已深入每一个美国人心里。

    美国最高法院前**官威廉·布鲁南认为,对社会问题、国家大事的争论本来就应该是激烈的,不受拘束的,每个人都应该、都能够在争论中畅所欲言。每个人都可以和政府以及代表政府的官员进行争辩,即使有时候争辩的气氛并不那么让人愉快,也并不那么友好。正是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美国的民主才得到有效的保障。

    美国最高法院已故的**官雨果·布莱克也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因为对政府、政府行为或政府官员进行批评而遭到报复,蒙受痛苦、损失,那么这个国家就不能称自己是自由的,它所谓的平等也无法实现。

    美国《宪法》还规定,政府必须允许人们充分地发表意见,帮助人们判断对错。无论对政府还是个人,如果不能听到多角度的全方位的意见,难免会造成判断上的偏差,即使这个政府的执政能力再强,个人的逻辑能力再突出,他们也很难不受“意见一边倒”的偏颇状态的影响,对事物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实际上,从乔治·华盛顿到亚伯拉罕·林肯,从富兰克林·罗斯福到约翰·肯尼迪,乃至最近的克林顿和小布什,历届的美国总统都无一不饱受言论出版自由之苦。美国的新闻媒体从没有放松过对美国政府的苛刻监视,他们好似政府的影子,再微小的政治失误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他们总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政府、政界要人最害怕被公众发现的错误、阴暗面暴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