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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自由:源于宗教(2/2)

人的自由。更何况,人是属于上帝的,在基督徒眼里,没有什么帝国或政权有资格行使上帝的权力,控制个人的思想、生活。如果某个帝国、政权这样做了,那它无疑是在亵渎神圣的上帝,是罪不可赦的,人民完全有理由推翻它。这种基督教式的对平等和对个体的重视正是美国式自由的真正基石。

    耶稣曾告诫他的门徒,他们必须晓得真理,他们将在真理中得到自由。《独立宣言》中也有类似的话:只有以自由为真理存在的基础,才有可能建立幸福的国度。

    英国是自由主义的发源地,约翰·洛克自由主义的政治观点对当时的英国社会影响重大,最早的一批英国清教徒移民将这种在本国无法实现的洛克式理念带到了一无所有的北美大陆,并让它们在这里扎下了根。

    在洛克那里,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人人生来平等。因此,个人的权利较政治组织、社会关系更为重要,建立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洛克强调政府必须保护个人的财产,不能擅自征税,其权利也要由个人代表授予,个人一定要尽量避免受到传统权威和政府权利的伤害。个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对于在英国压迫下艰难生存的北美大陆的居民们(多数是被英国迫害的清教徒)来说,洛克的政治理想正符合他们心目中完美政府的形象。

    当时的北美大陆居民的骨子里流淌的都是对洛克式自由的崇拜,再加上几乎所有的美国开国元勋都对英国的历史、政治、哲学有着深入的研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洛克的影响,在他们的著作中,经常可以看到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的名字,以及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共和制政体的讨论。《独立宣言》则集中体现了洛克的政治观点。

    《联邦党人文集》曾收录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对美国政府的思考,他们都认为“用野心制衡野心”是避免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最好的办法。而后建立起的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独立的司法和立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确实成为公民多项自由权利的坚固保证。而立法机构里,分别代表不同阶层民众利益的两个独立的团体也起到了很好的制衡作用。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保证公民自由权利不受政府的干涉,美国宪法还紧随时代的变化发展,通过修正案不断地完善,进一步保护公民的自由权,不让任何有可能侵犯公民这一权力的行为有空可钻。

    美国人信仰自由,正如他们信仰耶稣。他们坚信自由是耶稣给他们的宝贵礼物,在美国人看来,对自由的侵犯就如同对耶稣的亵渎。因此,从一开始他们就很清楚他们自由的范围,当自由被侵犯时,他们也懂得如何利用这些保护自由的法律,捍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