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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条例(1)(1/2)

    第十六章 条例(1)

    写作要领

    写作要领

    法规性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位阶仅次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管理活动中制定的法规性公文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和细则四种公文文种。

    企事业单位中的法规性公文,是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本单位员工和职责的公文,主要包括条例和规定两种。

    一、特点

    法规性公文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绝对权威性

    法规性公文是国家的特定机关制定的,直接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与国家性质相一致,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法规性公文制定出来以后,所有的人都要遵守。同时,法规性公文绝对不能与我国现有的法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企事业单位中的法规性公文也对本单位的人具有约束力,违反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性强

    法规性公文是具有针对性的文件,国家机关发布的一般是针对一定范围内法律调节作用不大的特殊情况制定的,目的是弥补法律在实际实行中的不足之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国务院为了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而制定规章条例,也具有针对性。企事业单位发布的法规性公文一般是针对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员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规定。

    3.广泛适用性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地方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在其辖区内适用。无论是哪种法规,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辖区内的人民都必须遵守,不能违背。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只要是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又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条例。

    4.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规性公文区别于其他公文的最大特点。法规性文件和法律一样,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受到惩罚,当人们对惩罚不服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样,企事业单位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员工若与单位产生纠纷,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单位的法规性文件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

    二、 结构

    法规性公文的结构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格式一般固定。在固定的格式骨架内填充内容,要求逻辑严谨、脉络清晰。

    法规性公文只有条例、规定、办法和细则四种,所采用的行文结构主要是多款式和条文并列式两种。多款式结构排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