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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荣耻观念深入人心(7)(1/2)

    第四节 荣耻观念深入人心(7)

    自大者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他们为自己的一点儿小聪明和小成绩而终日得意扬扬,不思进取。

    自大自满者实际上是在为自己掘一个坟墓,造一口棺材。因为他们拒绝进步,拒绝发展,拒绝充实自己,拒绝他人的帮助,这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已经标记了自己的终点,这无异于慢性自杀。而且这种自杀过程的速度,同自大程度成正比——越是狂妄,越是不可一世,这种自我谋杀的速度就会越快。

    我们现在知道,人在对自己的认识上都存在误区,称为不自知。消除掉这个误区,就是有自知之明,那些前文提到的不良情绪也就自然而然地会被消除。有一颗平常心,学会正确的处世哲学,离成功的距离就仅有咫尺之遥了。

    四、道德标准须统一

    我们常常说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对一个人或一种现象进行评价不能仅仅根据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名气、财富等方面而定,也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而是应该根据社会所公认的道德标准,在公平对等的条件下进行综合评判。

    天地生万物,那么人与万物都是自然的产儿,这样“仁民爱物”的说法就找到了坚实的理论依据。由己及人、由人及物,把“仁爱”精神扩展至宇宙万物,是儒家的最高宗旨,而且,已经有扩大为全人类道德标准的趋势。

    这样的趋势是值得欣喜的,因为它代表了社会文明正在进步,但在推广仁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平等。

    平等,指的是人与人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在经济、文化上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在应用道德标准的时候,应该将每个人置于平等地位上,而不应该有所区别,实行双重甚至多重道德标准。

    仁爱的基础是平等和公正,我们常常说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对一个人或一种现象进行评价不能仅仅根据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名气、财富等方面而定,也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而是应该根据社会所公认的道德标准,在公平对等的条件下进行综合评判。

    在中国,道德标准在实施的时候常常具有双重性或多重性,古语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在很多时候,却变成了“己所不欲,务必施于人”。

    许多人在要求自己的时候,采取一套标准,而在要求别人的时候,却立刻换一套新标准,而且这两种标准的宽松程度往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