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爱 第二章(1)(2/2)



    齐美尔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应把爱情看作精神生活的内在功能或者形式功能,它纯粹是通过外界激励产生的,而激励的媒介并非从一开始就起决定性作用。这种感情与包罗万象的生活统一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比起许多其他事情,或者说跟绝大多数其他事情相比,这种感情与生活结合得更加完美。

    许多感情,如喜、怒、哀、乐,爱与憎,兴趣与恐惧等,往往会油然而生,会跟主观生活潮流的汇合处离得很远很远,或者正确地说,远离了生活潮流的汇合源头。假如我们“爱”一个无生命的对象,我们并不说它是有用的、舒适的或漂亮的,即使该对象给我们的感觉或印象多么不同,我们只认为它是相当重要的,而某些评价往往只符合事情的外围反应。

    我觉得,人除了爱之外还有兴趣爱好、感觉以及内在的错综复杂的感情,可人们最终并没有将这些感情以精神王国的不同状态正确地表达出来,我更觉得,爱情在所有场合下都是一种整体生活功能,相对地说,它大同小异,某些场合仅体现了深浅强度的微小差别而已。爱情是发自内心深处追求自我满足的动力,通过它的外在客观,内在动力可由潜意识转化成明朗的现实状态。确切地说,它只能转化,不能引起。灵魂到底有没有爱情动力,我们不能撇开它而一味追求任意外在的或内在的原因,或许是更接近于偶然性的原因。

    这一点最为根本,从这点出发,你就会觉得,以任意一种法律评语去要求爱情是毫无意义的。我甚至不能肯定,爱情的具体化是否一定要取决于一个客观?人们称之为对爱情的渴望或追求是否就是爱情?尤其是年轻时期那种朦胧而无目的的向往,对任意可爱对象的憧憬,是否就是爱情?还有某种只在内心徘徊,从一定程度上讲会“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爱情,是否就是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