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中子”岁月(6)(2/2)

一名华盛顿特区的宪事律师,主要受理上诉最高法院的诉讼案件。本·海涅曼曾经做过罗德大学的学者、《芝加哥太阳时报》(Chicago Sun-Times)的记者、《耶鲁法学杂志》(Yale Law Journal)的编辑、最高法院的法官助手以及华盛顿的公众利益律师。他不再担任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官的助手后,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为精神残障者辩护。他曾经在政府部门工作,做过健康教育与福利部的副部长;他还在私人企业里工作过,我1987年遇到他时,他是西德利-奥斯汀事务所(Sidley and Austin誷)华盛顿办事处的合伙人。

    对有些人来说,让本·海涅曼领导我们的法律部门是个很奇怪的选择。我不这样认为,不过连本自己都有些疑惑。在我们最后一次面谈之前,他说:“别忘了,我是个宪事律师,不是公司法的律师,也不是那种纽约律师。”

    “我不在乎这个,”我反驳说,“因为你可以雇用优秀的律师。这正是我想让你去做的。”

    本·海涅曼与丹尼斯不同。我们的财务系统本来就藏龙卧虎,丹尼斯有一大批天才可供他调遣,但本·海涅曼没有,他只能走出去寻找天才。我给了他全权处理的自由,他可以向别人提供最好的事务所所能提供的待遇,还可以使之拥有公司股票期权。他有能力猎取到他

    们圈子里最优秀的人才。

    这是慧眼识英雄的经典案例。

    本·海涅曼过分倚重履历表。他一定要把某个人履历证明中的各种信息,从他们毕业的学校和在《法律评论》(Law Review)上的排名到他们为哪位联邦法官做秘书,一行一行地认真读完,否则他绝不谈论这个人。就这一点我们常常逗弄他。

    我得承认,从这些他所倚赖的履历表中,本·海涅曼发现了明星。他为我们招进了一批天才:约翰·塞缪尔斯(John Samuels)是杜威·巴兰坦事务所(Dewey Ballantine)的前合伙人,他负责我们的税务部门;布拉克特·丹尼斯顿(Brackett Denniston)曾任马萨诸塞州州长比尔·韦尔德(Bill Weld)的首席法律顾问,他负责诉讼部门;帕梅拉·戴利(Pamela Daley)做过费城的摩根·贝克尔-刘易斯事务所(Morgan Becker & Lewis)的合伙人,他主管并购业务;史蒂夫·拉姆齐(Steve Ramsey)曾负责司法部环境诉讼局事务,他负责我们的环境健康与安全事务;还有罗恩·斯特恩(Ron Stern),他曾经是阿诺德-波特律师事务所(Arnold & Porter)反垄断法部门的合伙人,现负责我们在华盛顿的反垄断法业务机构。2001年罗恩·斯特恩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布鲁塞尔度过的,这将是一个独一无二的经历。

    本·海涅曼为GE的各个下属公司也都安排了具有同样才华的法律总顾问。

    我们得到了比高明的法律建议多得多的东西。

    本·海涅曼的3个同事后来离开了法律部门,开始在GE公司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亨利·哈伯施曼(Henry Hubschman)曾任飞机引擎公司的法律总顾问,现在是GE金融飞机租赁公司的CEO;弗兰克·布莱克(Frank Blake)曾是电力系统的总顾问,现在是GE业务发展部的负责人;杰伊·拉平(Jay Lapin)曾是家用电器公司的总顾问,后来成为日本GE的总裁。

    本·海涅曼使他的机构脱胎换骨。今天,我相信GE拥有世界上最好的法律部门(尽管每个人都同意他们已经是最好的企业法律团队)。我们的律师对我们的公司和员工有着深入的了解,这是他们的优势。他们设计工作程序、制定战略。外面的法律公司则紧密地配合我们工作,他们是我们法律公司的合作伙伴。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我不应该为等待那些不愿意改革的人而痛苦地煎熬那么长时间。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得到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在很多情况下我太谨小慎微了。我本应该把旧体制砸烂得更快点,把弱势业务出售得更早点。几乎每一件事都应该而且也能够更快一点完成。

    说实话,这个所谓的“美国最强硬的老板”还不够强硬。